我国仲裁裁决撤销程序若干法律问题之剖析——兼谈裁决撤销程序的立法完善

我国仲裁裁决撤销程序若干法律问题之剖析——兼谈裁决撤销程序的立法完善

ID:14864954

大小:54.50 KB

页数:20页

时间:2018-07-30

我国仲裁裁决撤销程序若干法律问题之剖析——兼谈裁决撤销程序的立法完善_第1页
我国仲裁裁决撤销程序若干法律问题之剖析——兼谈裁决撤销程序的立法完善_第2页
我国仲裁裁决撤销程序若干法律问题之剖析——兼谈裁决撤销程序的立法完善_第3页
我国仲裁裁决撤销程序若干法律问题之剖析——兼谈裁决撤销程序的立法完善_第4页
我国仲裁裁决撤销程序若干法律问题之剖析——兼谈裁决撤销程序的立法完善_第5页
资源描述:

《我国仲裁裁决撤销程序若干法律问题之剖析——兼谈裁决撤销程序的立法完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我国仲裁裁决撤销程序若干法律问题之剖析——兼谈裁决撤销程序的立法完善我国仲裁裁决撤销程序若干法律问题之剖析——兼谈裁决撤销程序的立法完善作者:陈治东仲裁裁决撤销程序是指仲裁裁决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由当事人申请并经法院审查核实,判决或裁定予以撤销、使之归于无效的一种特殊程序。对仲裁裁决采用撤销程序进行司法监督,是我国1995年9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新建立的一项仲裁制度。《仲裁法》生效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法院可以通过撤销裁决和不予执行两种程序对裁决进行司法监督,形成了“双重监督”。由于我国立法方面

2、的不足,在《仲裁法》生效后短短的数年间,这些缺陷迅速地膨胀,致使此新设的司法监督程序演变成制约我国仲裁制度、尤其是影响我国涉外仲裁制度声誉的实质性障碍。本着完善我国仲裁制度,维护中国涉外仲裁的国际声誉的精神,笔者通过对立法原则和具体制度的分析以及司法实践的考察,提出若干修订我国《仲裁法》的建议。一、我国增设仲裁裁决撤销程序的立法背景及其评析在《仲裁法》的起草过程中,对于是否应该设立裁决撤销程序,我国有关部门及专家存在着截然相反的意见。但是,最终赞成设立撤销程序的意见占上风。在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

3、共和国仲裁法(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作了该(草案)的说明,其第5点指出:“法院对仲裁的监督方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予执行,一是撤销裁决。不予执行的程序,民事诉讼法已有规定。规定申请撤销裁决的程序,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仲裁工作中的失误,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许多国家都有这样的程序。”(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局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书》,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1版,第152页。)显然,“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仲裁工作中的失误”,即

4、主要是加强对仲裁—裁终局权力的监督,防止仲裁权的滥用,是我国《仲裁法》增设裁决撤销程序的根本宗旨。就立法精神而言,该法强调的是公平合理,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至于仲裁机构的失误而受到损失。可是,我国在起草仲裁法过程中片面地强调了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权,而忽视了对法院自身的监督,也忽视了由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特点所决定的自律精神及行为规范对公正仲裁的深刻影响。我国引入裁决撤销制度的理由之一,便是许多国家的立法均设有此项制度,因此我国也应当照此办理。问题在于,立法者忽视了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截然不同的国情:考察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可知,各国立法对仲裁员的

5、任职资格基本上仅要求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及未受刑事处罚等,而要成为法官则规定了极为严格的法律学历、经历、道德品质等种种条件,例如美国的法官必须从获得法律博士学位(j.d.)、通过律师资格考试、从事法律工作至少满7年以上人士中遴选;在这些国家,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与法官的个人收入及法院的办案条件不挂钩,保证了法院不至于为了增加诉讼标的费收入而与仲裁机构争案件的管辖权,以法官的高素质来保证相对公正地对由普通人进行的仲裁行使司法监督权,特别是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官,可以通过一系列具体案件归纳出指导整个国家法院处理仲裁事务的普遍原则,例如关于“可仲裁性”的

6、扩大解释、公共秩序的限制适用、有缺陷的仲裁协议之完善,等等。中国的国情是,《仲裁法》对仲裁员的资格规定了世界上绝无仅有的、极其严格的条件(见《仲裁法》第13条),而目前地方法院的法官受教育程度却普遍尚未达到大学本科水平,并且毫无法律学习或工作背景的人员还在源源不断地进入各级法院;政府的财政不能保证法院的工作的必需开支,法官的相应报酬需要通过办案收入来补充,迄今不能做到“收、支两条线”。这样,1995年《仲裁法》中的某些缺陷,如撤销程序没有相对人、法院裁定撤销一裁终局,不得上诉等,成为某些地方法院滥用司法监督权、曲解法律精神,继而偏袒一方当事

7、人利益的护身符。我们的立法精神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仲裁工作的失误”,而对于法院在司法监督时的失误,却无法依据该法加以纠正,立法宗旨就难以实现。考虑到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所作的仲裁裁决也将承受中国法院的双重司法监督,撤销裁决的程序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嬗变为败诉方可随意加以利用、特别是阻碍中国当事人在胜诉后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及执行裁决的可资利用的一种手段。这一后果恐怕是我国的立法者在引入撤销仲裁裁决程序时始料未及的。如果对撤销程序的运用不加限制,或者地方法院轻率从事,必将使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内的所有中国仲裁机构沦为基层法院的地位。二

8、、撤销仲裁裁决的具体制度及其剖析我国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遵循内外有别的两元制度,在撤销裁决的理由方面也区别对待。(一)当事人举证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依照《仲裁法》第58条规定,如果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