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人员资格认定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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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母婴保健人员资格认定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母婴保健服务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四、行政审批条件(一)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1.所在医疗保健机构条件(1)取

2、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取得有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3)开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4)已开展或符合区域卫生规划拟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市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2.申请人条件(1)临床医师①为上述符合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在编人员;②取得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③—14—医学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妇产科或其他相关临床学科5年以上临床经验,接受过临床遗传学专业技术培训;或从事产前诊断技术服务10年以上,掌握临床遗传学专业知识和技能;④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考核

3、合格。(2)超声产前诊断医师①为上述符合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在编人员;②取得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③医学院校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在本岗位从事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5年以上,接受过超声产前诊断的系统培训;④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3)实验室技术人员①为上述符合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在编人员;②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实验室工作2年以上,接受过产前诊断相关实验室技术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接受过产前诊断相关实验室技术培训;③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二)

4、产前筛查1.所在医疗保健机构条件(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取得有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3)开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2.申请人条件(1)为上述符合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在编人员;(2)临床医师、超声产前诊断医师应取得相应的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3)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14—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

5、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五、实施范围和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27条,实施范围:在本县所辖行政区域内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对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人员;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六、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32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27条,申请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合格证书1

6、.新办(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副本复印件;(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助产项目)》副本复印件;(3)相应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资格申报表》或《B超产前诊断技术资格申报表》、《产前筛查技术资格申报表》;(4)身份证的正反两面复印件,学历、职称、相应的执业证书复印件材料(单位验原件,验证人在复印件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5)近期二寸免冠彩色正面相片1张。2.换证(1)相应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资格换证申报表》或《产前筛查技术资格换证申报表》、《B超产前诊断技术资格换

7、证申报表》;(2)原《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14—(3)近期二寸免冠彩色正面相片1张;(4)工作单位有变动的,还需提交新工作单位的下列材料: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副本复印件;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助产项目)》副本复印件.3.复印件需要提供核实原件。(二)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格证》载明的服务

8、项目提供服务。七、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八、办理地点鹿寨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计窗口八、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九、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十、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十一、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2-6818590投诉电话:0772-6812682—14—附件:1.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证书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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