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合同法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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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www.chinalawedu.com)学员提供!2010年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考点精析  重点一:债的概念与要素问题  对此,应明确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为财产权、请求权、相对权、有期限的权利。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权能包括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和处分权能。应明确债的客体是给付行为。  如题目:下列有关债权性质表述正确的是()  A.债权为对世权  B.债权为对人权  C.债权为绝对权  D.债权为相对权  本题涉及对债权性质的理解。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为对世权、绝

2、对权和支配权,而债权为对人权、相对权和请求权。因此,本题的选项应为BD.  重点二:债的分类问题  应掌握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之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主债与从债,财务债务与劳务债务的区分标准和区分意义。  如题目:甲与某农机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一台标号为999号东方红牌拖拉机的合同。甲即与某农机公司发生了债的关系,从性质上看,该债属于()  A.法定之债  B.单一之债  C.简单之债  D.选择之债  本题涉及对债的分类标准的理解问题。法定之债是相对于意定之债而言的,合同之债为意

3、定之债;单一之债是相对于多数人之债而言的,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仅为一人的债;简单是相对于选择之债而言的,简单之债的债的标的物是单一的,选择之债的债的标的物不是单一的。故本题选项应为BC.  重点三:债的履行主体问题  债的履行主体首先为债务人,包括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保证债务人。应当明确的是,依法律规定,债务可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如题目: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大米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同时约定,甲将大米发货给丙,因为乙与丙签订了一份大米购销合同,乙为卖方,丙为买方。现甲发给丙的大米存在质量问题,为此,引起纠纷

4、。丙应向()  A.甲追究违约责任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www.chinalawedu.com)学员提供!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www.chinalawedu.com)学员提供!  B.乙追究违约责任  C.甲和乙追究违约责任  D.甲或乙追究违约责任  本题涉及代为履行的责任承担问题。对此,应坚持债的相对性原则。本题中,甲与乙之间存在合同债权,乙与丙之间存在合同债权,甲与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丙不能向甲追究违约责任。本题正确选项为B.  重点四:履行标的问题  履行标的为交付财物、转移权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等。特别应当注意的是代物清

5、偿问题。  重点五:履行地点问题  履行地点,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当事人约定,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法律特别规定,没有约定,法律也未特别规定的,但可依习惯确定的,依习惯确定,可依债的性质确定的,依债的性质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如题目:张某与王某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张某为卖方,住在甲市,王某为买方,住在乙市。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不能通过习惯、合同性质确定,双方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依法,()  A.交付货币应在甲市,交付货物应在乙市  B.交付货物应在甲市,交

6、付货币应在乙市  C.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甲市  D.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乙市  本题涉及债的履行地点问题。依照《合同法》第62条规定,交付货币和交付货物均应在甲市。故正确选项为C.  重点六:选择之债的履行问题  应予明确的是选择之债的履行,首先应使选择之债变成简单之债,其方式,或通过合同特定,或通过选择特定,或因不能履行而特定。应掌握选择之债中选择权的性质,选择权由谁行使。  如题目:关于选择权的行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当事人有约定的,应依照当事人约定  B.法律有规定的,应依照法律规定  C.无约定,又无规定,由债权人行使  

7、D.无约定,又无规定,由债务人行使  本题涉及选择权由谁行使的问题。对于选择权的行使,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当事人约定,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如质量“三包”,其选择权法律规定由消费者行使。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无规定,根据保护债务人利益的原则,一般由债务人行使。故本题正确选择为ABD.  重点七:种类之债的履行问题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www.chinalawedu.com)学员提供!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www.chinalawedu.com)学员提供!  应掌握种类之债必须特定化以后才能履行,其特定方法包括债务人的交付行为和经债权人同

8、意的债务人指定。种类之债一经特定,给付物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毁损灭失时,债的关系终止,债务人的债务免除。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交付特定给付物,债务人也无变更给付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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