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企业入园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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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企业入园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及疏解非首都核心功能战略,加快构建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管委会”)高精尖产业结构,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等有关规定,同时结合北京市大兴区委区政府相关规定、北京市工商局大兴分局(以下简称“区工商局”)注册管理规范及《关于推进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园区孵化器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京兴新管文【2015】37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基地准入、注

2、册、登记管理,特制定本准则。第二条基地管委会,依据本准则对进驻企业行使审核、审批及核查职能。第三条凡属园区范围内(四至范围:北至北兴路、南至科苑路、西至京开辅路、东至东环路)孵化器、招商楼宇、在售楼宇及转型升级厂房(以下简称“孵化楼宇”),应依照《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企业入园准则》对入驻企业进行审批,并主动配合基地管委会做好园区招商选资工作。第四条凡属园区范围内涉及转型升级、装修、改造的项目,应在启动招商工作前,将方案报基地管委会规划、企业服务、综合治理、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备案。第五条基地园区内孵化楼宇,应安排专人与基地管

3、委会建立日常对接,负责企业注册手续办理等相关事宜。第二章准入条件第六条进驻企业发展业务应符合园区的产业定位,以新媒体产业为核心,以影视制作、数字出版、设计创意、电子商务、科技、研发等为重点发展领域(包括:艺术品交易、互联网、广告会展、文化旅游、金融等)。凡是属于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禁止和限制发展的产业(包括但不限于从事生产、组装、加工、仓储、物流等业务的企业),一律禁止进驻园区。第七条进驻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第八条孵化楼宇应要求入住企业在其所租赁的办公场所地址进行注

4、册。孵化楼宇及进驻企业应自觉服从基地管委会的统一管理,根据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在园区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及统计登记,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基地管委会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九条凡在新媒体园区内通过竞拍、转让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地上物所有权及使用权的企业,须在园区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及统计登记。第三章办理入园程序第十条孵化楼宇启动注册办理工作,应由孵化楼宇所属公司法人签署《孵化楼宇企业注册申请单》(详见附件一),也可签署《委托授权书》(详见附件二)授权相关负责人签署。如遇孵化楼宇法人或被授权

5、人变更时,应重新备案。第十一条孵化楼宇应在基地管委会进行房产证备案。第十二条企业进驻应严格按照进驻审批流程办理备案手续。1、进驻企业选定办公住所。2、进驻企业将相关备案资料报租住地所属孵化楼宇相关对接人。3、孵化楼宇对接人确认企业提交材料准确无误,代企业填写《孵化楼宇企业注册申请单》,孵化楼宇相关负责人签字(按第八条规定),加盖楼宇产权单位公章,向基地管委会提交备案申请。4、基地管委会招商部对孵化楼宇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依照基地管委会内部审批流程,对孵化楼宇进驻企业申请材料逐级审批。五个工作日内为进驻企业出具《审核意见》

6、(详见附件三),并将该意见反馈至孵化楼宇。(外资企业办理审批手续前,应在北京市大兴区商务委员会备案。)5、进驻企业携基地管委会出具的《审核意见》及工商要求的其他备案材料到工商局办理注册或变更手续。第四章资料提交第十三条申请进驻企业提交以下资料:(一)新注册1、由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2、公司法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3、《入区企业承诺书》(详见附件四)原件1份,新公司无公章,法人签字即可。4、《公司简介》及项目介绍(详见附件五)原件1份。5、《孵化楼宇企业注册申请单》原件1份,孵化楼宇法人或

7、被授权人签字,加盖楼宇产权单位公章。(二)地址变更1、公司法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2、《入区企业承诺书》原件1份,法人签字,加盖公章。3、《公司简介》及项目介绍原件1份,加盖公章。4、《孵化楼宇企业注册申请单》原件1份,孵化楼宇法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加盖楼宇产权单位公章。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第五章经营准则第十四条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不出现环保、消防、信访、上访、扰乱园区秩序、危及社会稳定等责任事故。如出现上述问题,孵化楼宇及进驻企业

8、应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五条企业应遵守基地管委会各项管理条例,如遇国家、北京市及大兴区政策调整,应自动配合执行。如有违背,应自愿接受相关部门处罚和处理,情节严重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企业入园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即刻生效。此管理准则最终解释权归基地管委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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