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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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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食品口岸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食品进口活动,加强进口食品口岸检验监督管理,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通行做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进口活动,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进口食品检验的申请、受理、审查、检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监管原则】进口食
2、品检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科学、便利贸易、高效的原则。第四条【主动申报】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申报制度,即进口商从事进口食品活动,应当对每一个批次的进口食品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第五条【分类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口食品风险程度和风险评估结果,对进口食品实施分类检验监督管理。17第六条【职责分工】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进口食品口岸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口食品口岸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监督抽检】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开展进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
3、订年度国家进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根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状况,发布进口食品风险警示通告。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执行进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和风险警示措施。第八条【信息公开】质检总局负责定期在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开发布进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不合格进口食品信息。第二章进口食品企业责任第九条【总体要求】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对进口食品的安全负责。第十条【生产企业责任】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
4、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7(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
5、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
6、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17(九)用水应当至少但不限于符合中国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依法应当获得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还应事先申请并获得批准;(十二)建立食品安全防护计划,防止发生蓄意破坏或污染为害。(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一条【境外出口商责任】向我国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第十二条【进口商责任】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代理商应当遵
7、守下列要求:(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二)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三)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建立境外食品出口商、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审核制度,并定期实施审核。审核境外生产企业、境外出口商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不从审核不合格的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进口食品。17(四)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对每一批次进口食品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并根据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
8、料。(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建立进口食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实现进口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可查询、来源可追溯、流向可追踪。第十三条【召回制度】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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