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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失效]第9页云南省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失效]第9页云南省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失效]第9页云南省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失效]第9页云南省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失效]第9页云南省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失效]第9页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XX年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XX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XX年12月18日)废止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厅、局、委、办: 现将《云南省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济合同管理,保护
2、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人、私营企业、联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之间和上述同类主体之间,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订立或履行经济合同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的各类经济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联营合同以及其他经济合同。但涉外经济合同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经济合同的管理机关,其管理经济合同的职责是:宣传和组织实施经济合同法规
3、;制订管理经济合同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对经济合同进行鉴证;确认无效经济合同;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调解仲裁经济合同纠纷;指导督促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管理经济合同。 第四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的经济合同,其职责是:宣传执行经济合同法规,制订本系统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监督检查本系统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协调和解决本系统在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中出现的问题,开展“重合同、守信用”第9页活动,按照合同管理机关的要求,定期反映本系统订立、履行经济合同的情况。 第五条 各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经济合同,其职
4、责是: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学习执行经济合同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办法;依法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及时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或依法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发现所签订的经济合同为无效合同或违法合同时,应及时报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各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应通过信贷和结算管理,监督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七条 法人签订经济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办理,实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证明书》、《代订经济合同证明书》制度。签订合同时应互换证明书。 经济合同签订后,不得因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变动而变更或
5、解除。 第八条 签订经济合同,应当认真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签约不当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者的经济或行政责任。 第九条 经济合同除及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的双方必须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双方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的信件、电报、电传可视为书面合同。要货单、调拨单、计划衔接表等不能代替合同,但可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十条 经济合同当事人约定预收预付的货款,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作预付款的,须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否则贷款方有权收回同等数额的贷款。 第十一条 经济合同的
6、担保,可以分别采用保证、抵押、定金、留置等形式。 采取保证形式的,保证人必须具有替被保证人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的能力,并出具书面保证书。国家机关不得充当保证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取抵押形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可以国家委托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可以其所有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个人财产作为抵押物,也可以家庭财产作为抵押物;个人合伙,可以合伙投入共有或各自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联营企业,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联营财产作为抵押物,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
7、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凡是国家法律禁止流通和强制执行的财产都不得作为抵押物。 采取定金形式的,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对方给付定金,并明确列入合同条款。定金的数额,法律、政策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采用留置形式的,被留置方不按期履行合同,留置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第十二条 空白经济合同文本的制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 专业空白合同文本由有关主管部门印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通用空白合同文本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制,或者经县级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由各单位自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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