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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网络教育《中国法制史》第二学习阶段离线考试参考答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2014年第二学习阶段中南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中国法制史》试题考试说明:1.首先下载试题及《标准答卷模版》,完成答题后,答卷从网上提交。2.答卷电子稿命名原则:学号.doc。如:11031020512002.doc。3.网上提交截止时间:2014年12月17日18:00。试题:根据下列案例材料,请分析以下案例体现了汉代司法中的什么原则?这种原则具有什么样的特点?对中国古代司法产生了什么作用?(100分)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已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案
2、例来源:《通典》卷六九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世。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所以为顺,嫁之者妇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行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案例来源:《太平御览·刑法部·决狱》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论曰:“臣愚以为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
3、所谓殴父,不当坐。”案例来源:《太平御览·刑法部·决狱》中南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中国法制史》答卷本人承诺:本试卷确为本人独立完成,若有违反愿意接受处理。签名______________学号_____专业_____法学_______学习中心案例解读:案例(1)甲生了儿子乙,却送给丙收养,乙由丙抚养长大成人。有一天,甲因为酒色醉了,对乙说:“你是我得儿子。”乙很生气,用棍子打了甲二十下。甲因为乙是他亲生,咽不下这口气,就去县官那里告乙殴父。董仲舒认为:甲对乙生而不养,父子之义已经断绝。乙不应该被判殴父。案例(2)有人自称是卫太子,诣长安北门,造成混乱,群臣束手无策。这时京兆尹寓不疑赶到现场,
4、将其逮捕下狱。其依据是《春秋》蒯聩的故事定公十四年,卫灵公之世子蒯聩违抗父命,出奔宋,后来又奔晋;灵公立其孙蒯辄,是为出公;后来,蒯聩赦回国,遭蒯辄拒绝;而《春秋》以灵公无杀子之意,蒯聩不应出奔,故以蒯辄为是。寓不疑认为,在本案中卫太子与蒯聩情况相似,即使诣北门者真是卫太子,也仍应论罪。于是将其下狱。2014年第二学习阶段案例(3)乙与丙争吵打架,丙用佩刀刺乙,乙的儿子甲(见此情况)用棍子打丙,却误伤其父。对甲应如何处理?有人说甲应该因殴父论罪。董仲舒认为:父子是至亲,儿子看见别人与父亲打架十分担心,(在情急之下)拿棍子去帮忙,他并非有意伤到父亲。《春秋》大义中有许止进药的故事,许止的父亲
5、病了,许止给父亲喂药,父亲却死了。审案的君子原心定罪,赦免许止死罪。甲并非法律上所谓殴父,不应定罪处罚。案例特点:第一个根据儒家“亲亲相隐”作为判案的原则,只是扩大了该案的适用范围(从自然血亲扩大到拟制血亲)。第二个判例强调了儒家的父慈子孝,以及父母子女关系中的事实上的扶养。赡养关系,并以此限制了汉律杀父罪的适用范围。第三例强调了人犯罪的主观动机,再次肯定了儒家的“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的原则。春秋决狱对中国古代司法产生的作用:西汉武帝时代,曾出现意识形态与法律实践分道扬镳的奇特现象:在意识形态领域,由于罢抑百家、表彰六经,使儒学上升为正宗学术,儒家著作成为官方经典,儒家思想成为社会的统治思
6、想;在法律领域,由于汉承秦制、汉承秦吏、汉城秦法,致使当时的法律和司法活动仍体现秦律和法家的基本精神。但是,既然儒家思想已经上升为统治思想,就不可能不按照它的形象来支配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儒学对法律领域的渗透终于酿成了司法活动中前所未有的重大事件:“春秋决狱”。董仲舒是“春秋决狱”的始作俑者。当时廷尉张汤每遇到义关伦常的疑难案件,便向董仲舒请教。董仲舒便于儒家经典所记载的古老判例、故事或某种原则来予以裁定,并作为《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作为当时法官审判时所援引。此书大约在隋唐后失传,今《太平预览》、《通点》仅存其零星片段。“春秋决狱”强调法官对行为人的真实动机和目的深入慎重的探究,叫做“
7、原心论罪”。这是对秦汉法律中“客观归罪”精神的否定。董仲舒提出的重要的审判原则“必本其事而原其志”9《春秋繁露.精华》0即以犯罪事实为依据,兼而参考行为人的动机、目的。这是一条正确的审判方针,至于有人片面夸大行为人的心理状态的作用,说什么“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从“客观归罪”跳到“主管归罪”‘这不能归咎于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是西汉司法领域的大事件,它是儒家思想向司法领域渗透的第一步,标志着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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