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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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草案)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首都生态环境,建设和谐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活动。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采取经济、技术等政策和措施,保障首都生态安全。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本市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将水土保持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地区水土保持工作。第五条市水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区、县水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10-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农业、园林绿化、市政市容、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和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第六条企业、事

3、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和减少水土流失,对造成的水土流失结果依法承担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对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由水行政部门予以奖励。学校应当将水土保持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增强学生的水土保持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水土保持知识。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与相关省市的水土保持工作协作机制,推进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的协调一致,逐步实现监测信息和防治技术共享,共同预

4、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第八条市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和水土保持监测等水土保持技术标准。涉及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的,可以制定强制性条款。第九条市水行政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全市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应当及时开展相关区域的水土流失调查。-10-市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编制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区、县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水土保持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规划报经本级人民

5、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由水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划定水土保持功能区,确定水土资源保护目标和措施布局、水土保持控制性和约束性指标,明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监测、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目标及任务。第十条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水资源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综合性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在规划编制时,应当对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进行专项论证。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开发建设等方面的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在规划中编制水土保持篇章,提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

6、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时附具水行政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放牧和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林下植被保护、修建梯田和树盘、蓄水保墒、节水灌溉、控制化肥和农药施用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在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采取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控制化肥和农药施用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10-对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和在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

7、采取措施鼓励退出种植,对坡地实施生态修复,并对退出种植的主体给予补助。具体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第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以小流域为单元,以控制土壤侵蚀、保护水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为重点,按照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标准,综合治理山、水、林、田、路,使流域范围内水土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沟道基本保持自然生态状态。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和管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第十三条山区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应当明确实施生态修复、生态治理和生态保护的范围,采取植物措施、工程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对污水、垃圾、

8、厕所、沟道和面源污染进行同步治理。平原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应当以调控地表径流、涵养地下水为重点,采取集蓄利用、径流排导、水系沟通等措施,控制泥沙和面源污染物进入河道和管网。水行政部门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并会同有关部门因地制宜制定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方案。第十四条编制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方案应当听取流域所在地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并根据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方案确定后应当予以公布。流域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为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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