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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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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唐律疏议》之“十恶”为核心考察宗法原则以《唐律疏议》之“十恶”为核心考察宗法原则以《唐律疏议》之“十恶”为核心考察宗法原则以《唐律疏议》之“十恶”为核心考察宗法原则 一、前言 自西汉独尊儒术之后,儒家的德礼成为政教之本。刑法也是德主刑辅,体现儒家思想,这也使得中国古代刑法被打上了深深的宗法的烙印。到唐代,礼法结合在唐代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宗法原则逐渐被法定化。同时,“尊尊”“亲亲”成为刑法重要的价值目标,并置于诸罪之首的“十恶”犯罪之中。本文就以《唐律疏议》之“十恶”为核心考察宗法原则在中国古代刑法
2、中的体现。《唐律疏议》中“十恶”犯罪在侵犯家庭伦理方面的犯罪主要有:“恶逆”“不孝”“不睦”“内乱”以及部分“不义”中的内容。依据犯罪客体不同,可分为三类:侵犯亲属人身和财产权利的犯罪、违背同居相隐不为罪原则的犯罪以及居丧期间违背礼教的犯罪。 与前朝相比,宗法原则在唐律体现地更系统、更充分,而且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例如“十恶”犯罪的律文在礼教规范中均有对应之处,对侵犯家庭伦理之罪更是“准五服以制罪”.但唐律中的宗法原则不是对礼教规范的“照抄照搬”,与礼法也有不一致的地方,如名称不同、提升或降低亲等、旁系或
3、同辈亲属分等级。宗法原则在中国古代刑法是依据社会现实对礼教规范的修正,使“治心”的道德规范更有可操作性、符合社会现实的需要。 二、侵犯亲属人身、财产权利之罪的加重处罚 “十恶”犯罪中,对侵犯亲属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加重处罚的立法目的主要体现在严惩卑幼犯尊长,主要涉及家庭关系内的亲属相犯和婚姻关系内的亲属相犯,共同点都是卑幼犯尊长者入“十恶”,重于同类犯罪。 1.家庭关系内的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唐律疏议》根据亲等的不同、犯罪行为的轻重、犯罪性质的严重程度,对家庭关系内的卑幼犯尊长的犯罪列入不同的“十
4、恶”种类。 比如,谋杀祖父母、父母入“恶逆”,谋杀缌麻以上亲入“不睦”;殴祖父母、父母入“恶逆”,骂祖父母、父母入“不睦”;若亲属间通奸入“内乱”,子孙供养有阙入“不孝”.虽上述内容分属“十恶”的不同犯罪种类,但共同之处是在量刑上均重于同类犯罪。 (1)父祖与子孙相犯《唐律疏议·斗讼律》第329、348条规定父祖与子孙间相犯的不同处刑。子孙犯祖父母、父母在犯罪种类上列入“十恶”之“恶逆”,在刑罚上处刑更重、起刑点低。 (2)亲属间相奸亲属之间通奸是严重违背伦理道德的乱伦行为,历代都是重罚的对象。《唐律疏
5、议》中“十恶”之“内乱”是关于《唐律疏议·杂律》总第412、413条规定的亲属间相奸,它与《唐律疏议·杂律》规定的常人之间的通奸相比,处罚更重。与前代相比,唐律依据不同的亲等对亲属间的通奸罪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对犯罪人身份的区分更细,涉及的亲属范围更广。并且亲属间通奸罪不同与一般亲属间的犯罪。亲属间的通奸罪不论尊卑,只是论服制,服制越近,处罚越重,即不论卑幼犯尊长还是尊长犯卑幼均加重处罚。 (3)家庭关系内的财产犯罪《唐律疏议·户婚律》总第155条规定:“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并且列入
6、“十恶”之“不孝”.《唐律疏议·户婚律》总第156条规定:“居父母丧(二十七个月内),生子及兄弟别籍、异财者,徒一年。” 在唐代,统治者鼓励同籍共居,反对分家析户。这不仅可以维护儒家孝义、防止子孙有亏侍养外,还可以防止降低户等、流失赋役。 2.婚姻关系内的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婚姻关系内的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主要指妻犯夫而加重处罚。《唐律疏议·斗讼律》总第325、326条规定了对殴夫的处罚。与前代相比,《唐律疏议》增加了对犯罪行为的告诉权的规范,夫殴妻者,须妻告,然可立罪;妻殴夫者,须夫告,然可立罪。 这
7、也表明若妻子殴打丈夫,虽入“十恶”之“不睦”,但由于丈夫没有控告,妻子也可能不会受罚。妻、媵、妾殴夫属“十恶”之“不睦”,量刑重于凡人相犯七等或八等刑;反之,若夫殴妻、媵、妾则轻于前者九等或十等刑。这主要源于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对等,三、违背同居相隐不为罪原则的加重处罚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违背了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属“十恶”之“不睦”.同居相隐不为罪原则是指在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可以相互隐匿犯罪,若违反隐匿义务告发犯罪,告发者获罪受罚。它涉及控告与举证二方面,其思想根基可以追溯至西周时期的“亲亲”.在同
8、居相隐不为罪的发展中,适用同居相隐不为罪原则的人群范围在逐步扩大,这同时表明违背此原则应受处罚的人群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到唐代,这种扩大的趋势仍在延续。 1。《唐律疏议》中违背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加重处罚。《唐律疏议·名例律》总第46条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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