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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0
《《税收征管法》授课教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税收征管法》授课教案厦门大学法学院李刚主讲(1011学年度第2学期选修课,2008级本科生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一讲税收征管法概述新增一、《税收征管法》的立法沿革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经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二、2001年《税收征管法》修订的特点1.更加科学化,表现在:(1)立法语言更加严谨;(2)立法技术更加成熟,注意到了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3)体现了技术现代化的要求。2.注重对纳税人基本权利的确认与保护
2、,在诸多条文中贯彻了税收法定主义的意旨和精神。这是与旧法相比最突出的特点:(1)确认并具体化了旧法没有规定或规定含糊的纳税人的某些基本权利;(2)新法在多处条文体现了税收法定主义的意旨;(3)体现了人道主义的关怀,间接地反映了对纳税人基本权利的重视。3.明确了税务机关的地位及其职责权限范围:(1)明确了税务机关的某些义务,并配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2)强化了税务机关的执法地位,确立了其在税收征管活动中的唯一性和权威性。4.借鉴其他法律法规,新增加了一些具体制度,使整个征纳税活动更具有连贯性,环节更完整。三
3、、《税收征管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制度缺失(一)以税务机关为主导的税收征管制度设计不利于和谐的税收征管秩序的形成从整体上看,《税收征管法》以税务机关的职权设置和纳税人义务的承担为基本的主线,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法居于绝对的主导和强势的地位。(二)征税机构的设置不利于税收的有效征管1.国、地税分立的机构设置造成巨大的征税成本。2.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的税收征管权难以协调。(三)《税收征管法》仍存在税收管理的漏洞1.税务登记制度亟待完善:(1)对税务登记缺乏有效的管理;(2)税务登记制度与其他行政登记制度未能实
4、现有效衔接;(3)税务行政登记的效力和和公信力有待于进一步明确。2.纳税申报制度仍应进一步予以细化:(1)纳税申报的法律规定尚显粗陋,缺乏可操作性;(2)申报方式选择尚受限制;(3)申报代理业务发展滞后;(4)纳税申报服务有待完善。(四)税款征收措施难以得到有效的实施1.延期缴纳税款方面。2.加收滞纳金方面。3.在核定征收应纳税额方面。234.在税收保全措施方面。5.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方面。6.在税收优先权方面。7.在纳税担保方面。8.无限期追征的问题。(五)以程序性权利为主的权利体系难以对纳税人的合法权
5、利形成有效的保护1.税收征管法并未确立完整的纳税人权利体系。2.税收征管法所确立的权利缺乏可实现性。3.在税收征管法中缺乏对侵犯纳税人权利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设计,从而导致纳税人权利存在实现的困难。(六)税务检查制度仍有完善的必要(七)税收征管法律责任制度不足以形成对税收违法行为的阻吓1.偷税认定的内涵过宽。2.难以准确认定偷税行为。3.偷税行为的认定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冲突。4.偷税手段的列举外延过窄。(八)税收救济制度的缺失难以对纳税人提供有效的权利救济第二讲税务管理税务管理是国家税务机关依据税法对税务活动进
6、行的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案例分析:税务登记与公司的纳税主体资格2006年,某市国税局在一次普通发票检查中,发现其所属辖区某内资公司的下属分公司擅自使用收据,不申报纳税。于是,国税局依法要求其限期改正,并提供以前经营中使用的票据。而该分公司以自己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为由,声称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不是纳税主体,没有纳税义务,拒不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也不提供账簿。在无法从正面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办案人员从侧面出击,寻找消费者了解情况。根据多方调查取证,得知该分公司与上级总公司存在着
7、业务上的指导关系,但人员管理独立,经费自收自支,属独立核算企业,并找到了该分公司开具的业务收费凭证。根据查证的事实,办案人员下达了《税收违法事项限期改正通知书》和《税收处罚事项告知通知书》,对其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使用发票、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要求限期改正。请问:(1)本案中该分公司是否构成《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的纳税主体?为什么(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办理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之间的关系?(3)公司的纳税主体资格与税务登记之间的关系如何?一、税务登记1.概念:又称纳税登记
8、,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开业、歇业前以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有关变动时,在法定期限内就其涉税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制度;分为设立、变更、停业复业、注销、外出经营报验和扣缴税款登记六种。232.设立登记:凡在我国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都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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