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得早,还是来得巧?--“占座规则”的民法学解读(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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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来得早,还是来得巧?--占座规则的民法学解读税兵上传时间:2004-3-23在非洲森林里和黑猩猩呆了四十年的美国著名生物学家JaneGoodale前不久来北大演讲。由于这次活动没有发放门票,饶有兴趣的我在演讲开始前一个小时就赶到了学术交流中心。当我到达举行演讲活动的报告大厅时,发现在场等候演讲的人虽然不多,可大厅里的每一个空座上无一例外地放着书本、钢笔、水杯及毛巾等各色杂物,清楚地向我宣示——座位被占了。在大厅里搜索一大圈之后,不甘心的我最终决定攻占一个已经被占领的座位,在左顾右盼间找了个放着一本书的座位坐了下来。当我坐下来的时候,进场的听众陆续增多,我

2、注意到他/她们在没找到座位时,虽带着丝许懊丧的表情,但都准备站着听演讲而并没有表现出对被占座的“企图”。在演讲开始前十分钟,座位上书的主人终于出现。早有准备的我主动出击,在一连串“座位是让人坐的还是让书坐的”的质问中,这位措手不及的同学(以下简称同学甲)无言以对,败下阵来,我也幸运地保住了座位(看来偷换概念的法学诡辩之术在生活中还是有点用处的)。不过,这并没有给我带来多少胜利的喜悦,兴许是由于心理作用,在听演讲的全过程中,周围同学异议的眼光一直让我有一种芒刺在背的感觉。JaneGoodale女士的演讲一结束,我就以最快的速度逃离了报告大厅。庞德说“人人都

3、想拥有地球,但地球只有一个”,社会便需要借助法律和其它规则合理地分配有限的资源。学校硬件改善的力度总是跟不上扩招的步伐,学校座位资源总是稀缺的,因此,在司空见惯的占座现象背后,兴许存在耐人寻味的占座规则。假如同学甲不是采取退让的态度,而是和我发生互不相让的争执,需要人们承认或默认的潜在规则来回答:学术交流大厅里那个座位究竟应该归谁坐,是先来“用书”占座的同学甲,还是后来“用人”占座的我?在经济学家们眼中,这个问题根本不是问题,他们或许会指出占座现象发生的原因在于学校座位是一种公共物品,如果任何人都不能免费占座,座位由公共物品变为私人物品,占座现象就不会发

4、生,可有哪一个学校会允许学校报告厅象电影院一样收费呢?法律经济学家们或许会从解构占座规则背后的权利冲突入手去进行社会成本的比较,但在占座现象中缺乏可以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的权利基础,这样,屡试不爽的科斯定理也就失灵了。至此,法律社会学者或许会挺身而出告诉我们,法律应当是有所为而有所不为,要在法律的视野之内探讨座位规则本来就属于穿凿附会之举。的确,任何一个立法者都没有兴趣更没有必要对学校里的座位分配做出直接的规定,但这并不妨碍我们用法学的(而非法律的)视角去解读法律之外的规则问题,而且这种探讨本身又能帮助习法者更深层次地理解法学方法乃至法律制度。作为一个民法专

5、业学生,当我将尝试的目光投向博大深邃的民法理论时,就获得了一种曲径通幽式的启发。5让我们回到学术交流中心的场景中。报告大厅里的演讲是开放式的演讲,没有对听众的身份做出任何限制(如规定听众只能是北大的学生或北大某学院某专业的学生),因此,组织者所发布的包含演讲时间和演讲地点的告示实际上是一种对不特定公众的要约邀请[1],任何人都可以接受这种要约邀请前去听演讲。依民法基本理论,我们可以认为,在听演讲的过程之中,组织者和听众之间就座位的使用形成了一个事实上的契约关系[2]。这种事实上的契约关系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关系,后者的成立需要有当事人双方明确的意思表示

6、,而在事实上的契约关系中,服务的提供行为和服务的接受行为代替了意思表示,例如A将车停到B开设的停车场的行为,就意味着一个以停车收费为内容的事实上的契约关系的成立。在学术交流中心报告大厅,组织者对座位的提供和听众对座位的使用表明二者之间产生了合意,形成了事实上的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具有两个显著特点:1、与A交纳停车费以获取B的服务不同,这种事实上的契约关系由于缺乏对价,在组织者和听众之间没有产生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得要求另一方承担给付义务。2、与买票进电影院看电影的观众不同,学术交流中心的听众获取的是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纯利益,使得他和组织者

7、之间的契约关系成为一种单务契约,即听众不享有任何权利,却需要承担遵守会场秩序等民事义务。电影院里的观众,具有对价行为,对其座位的使用基于在放映时间内的合同权利;报告大厅里的听众,缺乏对价行为,对其座位的使用则只能基于占有的事实。民法理论上的占有,是指对特定物在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占有是一种事实,它不是权利而最多是权利的外观,但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譬如,我们在校园里看见一个人骑着自行车匆匆而过,人和车之间即是一种占有关系——此人对自行车有事实上的管领力。毫无疑问,骑车人的骑车事实背后存在两种可能性:骑车人是这辆自行车的真正主人(用严谨的法律语言表述应为使用

8、权人)抑或不是。如果骑车人是自行车的真正主人,形成有权占有;反之,则形成无权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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