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的434个罪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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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的434个罪名(4)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部分)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1.妨害公务罪(第277条)  《刑法》第277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278条)  《刑法》第278条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2、下有期徒刑。  3.招摇撞骗罪(第279条)  《刑法》第279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  《刑法》第280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  《刑法》第280条第一款 伪造、

3、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第280条)  《刑法》第280条第2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7.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第280条)  《刑法》第280条第3款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非法生产、买

4、卖警用装备罪(第281条)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刑法》第281条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9.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282条)  《刑法》第282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0.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282条)  《刑

5、法》第282条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1.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第283条)  《刑法》第283条 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2.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284条)  《刑法》第284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3.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  《刑法》第285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

6、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  《刑法》第286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5.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第288条)  《刑法》第288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7、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6.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第290条)  《刑法》第290条第1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7.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第290条)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刑法》第290条第2款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

8、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8.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291条)  《刑法》第291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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