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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0
《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对于发包方欠付的工程款项享有追偿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对于发包方欠付的工程款项享有追偿权中牟县官渡镇人民政府与白拴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
2、,邮箱:lawyernew@163.com)。一、本案要旨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承包方与第三人合伙共同出资承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完工后,竣工验收合格的或者建设方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该第三人虽然并非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但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作为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方主张其欠付的工程款项。1994年10月10日,李喜庆以挂靠的形式,以中牟县城镇建设管理所的名义与镇政府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由白拴妮和李喜庆共同出资承建,建设所向白拴妮和李喜庆提取2%的管理费;李喜庆负责施
3、工。1997年12月1日竣工,并将所建房屋的钥匙交给镇政府方,同日,镇政府给城建所下达“变更通知书”,白拴妮按镇政府的要求对变更部分的工程进行了施工;双方并就变更部分的工程进行了决算。其决算工程款为44744元。白拴妮对承建镇政府大门东西两侧的二层门面楼和围墙施工结束后,镇政府给付144604.66元工程款后,下余工程款经白拴妮多次催要,镇政府以种种理由未付,2004年白拴妮要求县政府清欠办公室催要;同年12月13日和27日,镇政府先后给中牟县政府清欠办公室出具了两份“官渡镇关于建筑欠款情况的说明”,005年2
4、月,李喜庆与白拴妮进行了合伙建设项目的清算,白拴妮享有镇政府临街楼施工的全部债权。镇政府称该工程非白拴妮所承建,未提供证据材料。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白栓妮是否有权向被告镇政府主张权利。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喜庆以城建所的名义与镇政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与白拴妮共同出资,合伙承建了镇政府的临街综合楼等工程。对该工程城建所没有出资,也没有参加工程施工,白拴妮和李喜庆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白拴妮符合主体资格,即白拴妮、镇政
5、府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因此,白拴妮主张债权符合法律规定。镇政府称其工程非白拴妮所承建,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实;而白拴妮不仅提供了盖有镇政府印章的工程合同、变更通知书和变更工程预决算书,而且还提供了镇政府时任镇长助理张清立收到楼房钥匙的收到条,因此,镇政府主张工程非白拴妮所承建之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审理认为,1994年10月10日,李喜庆以城建所的名义与镇政府(原中牟县邵岗乡人民政府)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城建所没有出资,白拴妮和李喜庆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原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6、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认定白拴妮与镇政府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是正确的。以此认定双方所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并无不当,对此应予维持。白拴妮以工程合同、变更通知书和变更工程预决算书以及镇政府时任镇长助理张清立收到楼房钥匙的收到条(证明)请求镇政府给付下欠的部分工程款,因镇政府在双方没有对该工程进行决算和清付工程款既对该工程投入使用,原审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每平方米的价格乘以该院实际勘验工程量的总平方米予以确定,并无不当。镇政府上诉称其工程不是白拴妮所承建,但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镇政府以此
7、为由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二、案件来源中牟县人民法院(2005)牟民初字第1352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郑民四终字第1549号 三、基本案情 1994年10月10日,李喜庆以挂靠的形式,以中牟县城镇建设管理所的名义与镇政府(原中牟县邵岗乡人民政府)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邵岗乡临街门面楼,工程地点:邵岗乡郑汴路北侧,仓狼路以西。工程内容:建筑安装。承包范围:土建水电。承包方式:包工包料,造价包干。工程性质:新建。开工日期:94年10月10日。竣工日期95
8、年1月30日。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335元/平方米,按竣工实际面积计算、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最后进行决算。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开工前预付八万元,由工地负责人结算。合同还就工程质量、验收时间、竣工结算、保修等做了约定。同时,双方还补充了下列条款:1、该工程开工前甲方(指镇政府)先预付乙方(指城建所)工程款捌万元方可开工,下余工程款,工程完工后经甲乙双方验收合同,甲方应在叁个月内支付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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