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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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财经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工程建设维修、大宗物资设备和服务的采购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保证采购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工程建设、修缮改造、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学校要求进行招标的项目适用本办法规定。第三条校内单位不得将本办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采购项目分解、虚报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条学校

2、以自行招标为主,国家法律法规有具体要求或项目复杂、实施难度较大的,可以采用委托招标。第五条学校招投标工作接受相关部门、学校招标工作监督委员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与管理。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学校设立招标工作委员会,对学校的招投标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协调、指导、监督,建立规章制度,决定重大事项,受理招投标过程中的质疑。第七条招标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资产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基建、后勤、财务的校领导担任。招标工作委员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后勤服务总公司、教务处、财务处、学工部、图书馆、信息与教育技

3、术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法律顾问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时,由继任者自然接任。招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6第八条招标工作委员会下设“基建和维修招标办公室”、“物资设备和服务招标办公室”,负责招投标的组织管理工作。(一)“基建和维修招标办公室”设在基建处,主任由分管基建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基建处处长担任。(二)“物资设备和服务招标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主任由分管资产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担任。第九条招标项目实行归口管理,由招标委员会办公室按项目的性质和实

4、际情况进行分类。(一)工程建设项目、零建、改建、扩建和修缮工程项目以及完成项目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由基建和维修招标办公室负责。(二)物资设备、服务的采购,由物资设备和服务招标办公室负责。(三)同时涉及本条第(一)、(二)款内容的招标项目,采购金额较大的一方为牵头部门,另一方予以协助,共同完成招标。第三章招标方式与范围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学校采购主要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

5、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及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一)至(三)款6的规定金额,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第十二条零建、改建、扩建和修缮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6、100万元及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一)至(三)款的规定金额,但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第十三条物资设备、服务和其他采购项目一次性采购金额(单价或同类批量)在1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第十四条学校认为应进行招标采购的其他项目。第十五条确属特殊情形,不适用采取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须经学校批准后,方可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第四章质疑、投诉与处

7、理第十六条投标人对招标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办公室提出询问,招标办公室应当及时作出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招投标工作中须对投标人保密的事项及第三方的商业秘密。第十七条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办公室提出质疑。第十八条招标办公室应当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答复内容不得涉及招投标工作中须对投标人保密的事项及第三方的商业秘密。第十九条

8、投标人对招标办公室的质疑答复不满的或者未在6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招标工作监督委员会进行书面投诉。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工作部门;(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第二十条学校招标工作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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