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警察学院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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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道警察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公安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铁道警察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第三条学院资产处置工作由资产管理部门牵头,计划财务、纪检监察及资产归口管理、使用等部门共同参与。其职能分别如下:(一)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学院资产处置工作,组织办理与资产处置工作相关的审查、鉴定、报批、残值收入、废旧物资入库以及帐卡物的注销等日常

2、性的综合管理工作。(二)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及时办理报废报损资产财务账的核销工作,确保国有资产财务账与实物账一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缴资产处置收入。(三)归口管理或使用部门主要负责各自管理的国有资产报废报损申报工作。7(四)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院资产的产权转让和资产注销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全程监督报废报损资产实施处置工作。第二章处置范围和报批第四条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3、等。第五条资产处置应按照以下方式履行审批手续:(1)对土地、房屋的处置,学院提出申请,由公安部装备财务局核报分管财务的部领导批准后,报财政部备案。其中,资产价值800万元(含)以上的,以公安部名义报财政部审批。(2)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80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资产,学院提出申请,经公安部装备财务局核报分管财务的部领导批准后,以公安部名义报财政部审批。(3)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400万元(含)至800万元的其他资产,学院提出申请,经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审核批准后,报财政部备案。(4)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40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学院自行审批,报公

4、安部装备财务局备案,由装备财务局报财政部备案。7第三章报废报损第六条报废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报损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第七条国有资产报废报损,要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经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视为待报废报损资产:(一)超过使用年限且结构陈旧、性能低下的资产;(二)主要部件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其原值50%以上的资产;(三)在安全、环保、耗能等方面不能达标,造成公害又无法维修改造,无使用价值的资产;(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六)依照国家及公安部有关规

5、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第八条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凡符合报废报损条件的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铁道警察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附件1),交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鉴定。(二)技术鉴定。按照《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7》的要求,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资产归口管理或使用部门和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组成3-5人的鉴定小组,对申请报废的资产根据国家规定报废标准进行分类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技术鉴定所需费用由学院按国家规定列支。(三)报批。经鉴定符合报废要求的国有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报批手续,于每学期末集中上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6、,并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安部装备财务局。特殊情况下需要报废的资产,经院长批准,可临时提请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实施报废程序。(四)处置。处置工作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计划财务、资产使用等部门进行,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在实施处置时,比照学院采购工作的程序进行全程公开并上网公示,每次处置应有三家以上有资质的物资回收公司参与报废资产回收工作。处置结果应及时进行网上公示。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采取公开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报废资产。(五)核销。待报废报损资产通过“公安装备资产管理服务平台(部本级)”上报公安部和财政部核准后,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批件和有关资料,进行资产实物账的核销,

7、并通知财务部门办理资产财务账核销,调整资产相关账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第九条经批准报废的资产须保持其完整性,使用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其拆毁处理,要完整上交报废资产。7第十条学院非正常损失(因被盗、丢失及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国有资产,如属于个人原因造成损失要照价赔偿,赔偿价按照原值减去已使用年限折旧额或按损害程度计算确定;非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有关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写出说明,按本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后,方可实施处置。第四章无偿调拨(划转)和对外捐赠第十一条无偿调拨(划转)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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