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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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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刑事诉讼法20专题90表)杨雄第一部分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原则专题一: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表-1)区别①刑法(实体法)——犯罪与刑罚的问题;②刑事诉讼法(程序法)——追诉犯罪的程序、追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相互的法律关系。联系两者有共同的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限制国家公权为目的);刑事诉讼法保障刑法的实现;刑事诉讼法有其独立的价值。★★二、刑事诉讼目的与价值(表-2)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①惩罚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障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②两者是是既
2、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保障人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①程序公正是指过程的公正,具体内容包括:程序参与、程序遵守、程序救济、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实体公正是指结果的公正。②两者是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发生冲突时,程序公正优先。诉讼效率①严格控制审前行为的期间,要求被告人不被拖延地带到审判官面前;②对羁押的期间进行严格限定;③庭审中奉行不间断审理原则;④广泛建立简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的处理。★三、刑事诉讼职能与主体(表-3) (一)刑事诉讼职能审判 控诉辩护 (二)刑事诉讼主体 国家专门机关:主要的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主体
3、诉讼主体当事人:主要的诉讼主体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一般诉讼主体 般诉讼主体 专题二:刑事诉讼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刑诉法第3、4条)(表-4)权力类型权力主体职权内容侦查权公、检、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检察权人民检察院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权人民法院审判特别注意:①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②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诉讼活动实行“审判中心主义”,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刑诉法第3条第2
4、款)(表-5)含 义违背法定程序,将导致程序无效。这里所说的“其他法律”,是指所有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法律。体现(程序违法的后果)我国目前仅有的对程序违法后果的规定:①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高法解释》第61条);②二审对于程序违法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刑诉法第191条);③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最高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④因符合法定回避理由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高检规则》第30条)。 ★★★三、人民法院、人民
5、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刑诉法第5条)(表-6)谁独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独立于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的程度?上下级是“领导关系”,检察一体,集体独立。上下级监督关系,不能“请示、汇报”,上级只能通过审级监督★★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诉法第8条)(表-7)监督种类监督方式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监督①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监督侦查工作;②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审判监督①对审判过程的监督:庭后以检察院整体名义提出;(《高法解释》185条)②对审判结果的监督:抗诉。执行监督①对刑罚执行
6、活动的监督;②对刑罚变更活动进行监督。(对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的监督)★★★★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刑诉法第12条)(表-8)含义①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②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依法作出。体现①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提起公诉为界限);②明确由控诉方负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③疑案作无罪处理: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或者无罪判决(第一审阶段)。★★★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诉法第15条)(一)一般情形及其处理(表-9) 阶段情形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情节显著轻微
7、,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不立案/不受理撤销案件不起诉宣告无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立案/不受理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经特赦令赦免的不立案/不受理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告诉才处理的,不受理————终止审理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立案/不受理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其他免予刑事责任的不立案/不受理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二)程序倒流(《高检规则》第262、263条)(表-10)案件类型法定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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