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与澳门《关于被判刑人移交的安排》之考察与启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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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与澳门《关于被判刑人移交的安排》之考察与启示【摘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于2005年5月20日签订《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该安排立法根据明确,具备坚实的现实基础,符合司法实践的要求,且突破了过去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将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从狭义的层面推进到了广义的层面。从内容上看,该安排比较全面地确立了区际被判刑人移交的基本规则,较为充分地体现了互相尊重司法权和刑事管辖权的精神,对于大陆与港澳特区乃至台湾地区开展区际被判刑人移交的刑事司法协助活动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关键词】被判刑人移交;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承认和执行外部刑事判决【正文】  一、前

2、言  在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基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在中国领域内会存在“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司法分治状况。加之各法域在法传统、法文化以及法体系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因而如何建立稳定、有效的刑事司法协助机制,是中国各法域在刑事法治方面所面临的重大任务。[1]我国各个法域在此方面也进行了相当多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其中,相当重要的表现就是某些法域之间所签订的为数不多但弥足珍贵的刑事司法协助协议,即大陆与台湾之间于1990年9月12日在金门签订的《海峡两岸红十字组织有关海上遣返协议》(亦被称为《金门协议》),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之间于2005

3、年5月20日签订的《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对于前者,理论上进行了较多的分析与研究;[2]但是,对于后者,在其颁布及生效后三年多来,理论上没有进行必要的研析。据笔者查阅资料,在内地仅有一篇论文提及该安排。[3]这种状况显然不利于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之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的具体展开,因而亟待改观。有鉴于此,本文试对港澳特区间的《关于被判刑人移交的安排》予以研讨。  二、现实特色:融合被判刑人移交国际立法与司法经验  (一)港澳特区间《关于被判刑人移交的安排》之概况  香港与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很早就开始对被判刑人移交的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例如,2002年6月4日,香港保安局

4、副局长祝彭婉仪曾应邀率团赴澳门,在澳门监狱与澳门代表就移交被判刑人事宜进行磋商。随后,港澳特别行政区的有关部门分别向所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汇报了签订协议的有关问题,并逐步获得批准。2005年5月20日,香港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澳门保安司司长张国华,在香港签订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被判刑人移交的安排》。该安排共有14个条文。第1条是“定义”,对“移交方”、“接收方”“刑”、“刑罚”、“被判刑人”11的含义作了解释和说明;第2条规定了一般原则,即安排的宗旨;第3条规定了双方进行被判刑人移交的联络机关;第4

5、条对移交被判刑人的条件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属于实体性的规定;第5条规定了移交被判刑人的程序;第6条是有关管辖权保留的规定;第7条对执行刑罚的程序作了规定;第8条规定了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被判刑人移交所可能面临的被判刑人过境问题;第9、10条分别规定了移交被判刑人时文书语言与费用负担问题;第11条规定了协议生效时间;第12条则对协议适用于生效前已执行刑罚之案件的问题作了规定;第13、14条分别对单方停止协议、协议争端解决作了规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5年11月15日发布第21/2005号公告,宣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与香港特别

6、行政区政府关于被判刑人移交的安排》在澳门生效施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以2005年第13号法令第13条对《移交被判刑人士条例》作出修改,将与澳门进行被判刑人移交的内容补充到该条例中。截至目前,香港与澳门《关于被判刑人移交的安排》已经在港澳特别行政区生效逾三年,两地也多次成功开展被判刑人移交活动。  (二)港澳特区间《关于被判刑人移交的安排》之现实特色  如前所述,香港特区与澳门特区间的《关于被判刑人移交的安排》是中国范围内不同法域所签订的第二个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也是基于承认与执行区际刑事判决制度所签订的第一个被判刑人移交协议。该协议的签订乃至其生效实施都具备坚实的现实基础

7、,并表现出如下三个方面的鲜明特色:  1.立法根据明确  港澳特区间的《关于被判刑人移交的安排》首先指出,该安排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5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3条签订的。而这两个条文规定,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这里需要研究两个问题。其一,特别行政区是否属于上述条文中的“全国其他地区”?“全国其他地区”是否仅限于某个独立的法域?其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是否包括签订协议的形式?  关于第一个问题,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条、《澳门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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