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犯罪的刑事审判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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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诈骗犯罪的刑事审判参考合同诈骗犯罪的刑事审判参考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是合同诈骗罪。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我要讲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合同诈

2、骗罪的财物,二是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三是“非法占有目的”的确定,这里涉及与合同纠纷、民事欺诈的区别。   一、合同诈骗犯罪的对象:对“财物”的理解和把握   (一)法院对“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最近意见2005年3月30日辽宁省法院《关于审理诈骗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对象是合同标的所指向的财物,既包括合法财物亦包括非法财物。既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所有的财物,亦包括其持有的财物。   3.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是能产生财物利益的权益,不能成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侵犯了专利权、商标权

3、和著作权,构成犯罪的,应定假冒专利罪、假冒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   4.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合同标的,通过履行劳务而获得财物利益(如春节前各地政府从房地产老板、包工头那里为农民工追讨拖欠的工资),劳务不是合同诈骗罪侵犯对象。但利用劳务合同骗取佣金的,可以按合同诈骗罪处理。 (二)理论界对财物的新近研究   合同诈骗罪是从一般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罪名,根据我国刑法的文字表述,诈骗罪的对象为“财物”;但许多国家的刑法明文规定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所谓财产性利益,大体是指狭义(普通)财物以外的财产上的利益,包括积极财产的增加与消极财产的减少。例如,使他人负担某种债务

4、(使自己或第三者取得某种债权),使他人免除自己的债务(不限于民法意义上的债务),使债务得以延期履行,如此等等。   张明楷在2005年第3期《法律科学》撰文《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研究了“财产性利益”的问题。探讨了我国刑法中的财物是否包含财产性利益?本文的观点是,作为诈骗罪对象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  我国法律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财产”概念。《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标题为“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其中的“财产”指财物,而《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中的“财产”,则泛指有体物、财产权利与财产义务。事实上,现代社会

5、对财产的衡量,已由对实物的占有让位于主体实际享有利益的多寡,财产权表现为庞大的权利系统,并可抽象为具有财产性质的利益。即应当将财物解释为“具有财产性质的利益”。   人民法院报2005年8月17日的刑事审判栏目有一篇《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理论之完善》文章提出了一个“财产权利”的概念,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具有的非法控制、掌握他人权利并造成他人损失的目的,不仅包括对所有权侵害的目的,也包括对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利的侵害的目的;不仅包括对所有权整体的侵害,也包括对所有权部分权能的侵害。这些最新的理论成果丰富了“财物”的内涵和外延。   但理论不等于实

6、践。在我国民法理论和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中,财产权利包括物权(所有权、用益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债权(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等)、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   (三)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有将对财产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的侵害行为定性为诈骗罪。   如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很明显,“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的行为

7、其侵害的财产权利不是民法中严格意义的财产所有权,而是民法中严格意义的债权,因为对行为人而言,实施这种行为虽然可能使其直接或间接获取财产利益;但对被害人而言,其财产所有权并未受到侵害,被害人只是因为受骗,向行为人提供了服务。   如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10日《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所谓“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实际上是指使用欺骗方法,使他人免除自己的债务;债务的免除意

8、味着行为人取得了财产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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