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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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等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死亡。(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

2、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三)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四)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

3、、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0;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

4、常;  9.食管闭锁,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5.两侧睾丸、副睾缺损;  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7.双侧卵巢缺失;  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

5、节功能完全丧失;  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型)。(五)二级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毁容;  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o;  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  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  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

6、功能三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损2/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1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  1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13.膀胱全缺失;  1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5.双上肢肌力IV级(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1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1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

7、50%以上,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0.双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  2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22.一下肢膝上缺失,无法装配假肢;  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I型)。(六)二级丁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能障碍;  2.难治性癫痫;  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

8、  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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