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企业走出去税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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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企业“走出去”税收指引一、企业“走出去”适用的相关税收政策(一)国内税收政策1.对外承包工程免征增值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免征增值税。2.对外劳务合作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人力资源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人力资源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3.通过深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内地个人和单位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

2、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按现行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4.出口企业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属于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5.避免双重征税。税收抵免。—15—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饶让抵免。企业从我国税收协定(或安排)缔约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可按规定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3、。6.境外中资企业享受居民企业待遇。符合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初步审核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其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身份,可以享受境内外企业之间分配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7.免于视同股息分配所得。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8.石油企业境外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直接抵免

4、。自2010年1月1日—15—起,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其来源于境外油(气)项目投资、工程技术服务和工程建设的油(气)资源开采活动的应纳税所得额。间接抵免。自2010年1月1日起,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项目投资、工程技术服务和工程建设的油(气)资源开采活动取得股息所得,在办理间接抵免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可拓展到境外五层。9.高新技术企业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符合条件的“走出去”高新技术企业,其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

5、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10.鼓励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重庆市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符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条件的,经认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11.境外技术转让所得享受免征或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居民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含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2.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

6、与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符合条件的,可选择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13.对外投—15—资非货币性所得可享受递延纳税优惠。符合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企业交易,企业所得税可按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14.个人境外所得可享受费用减除政策。个人境外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

7、和不同所得项目,可按规定享受一定标准的费用减除。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每月可以在减除350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1300元附加减除费用。15.个人境外缴纳税额抵免。在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个人按规定在其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16.印花税不征税政策。“走出去”企业在国外书立、领受印花税条例所列举的凭证,受国外法律保护,在我国境内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在我国境内使用,不征收印花税。17.附加税费的

8、减征、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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