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赔偿若干问题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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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人身伤害赔偿若干问题研讨屈茂辉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人身伤害/赔偿/立法/司法完善  内容提要:只赔偿因人身伤害而引起的财产损失的赔偿原则应当修正;《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一般伤害赔偿、致人残废赔偿、死亡赔偿的规定都太简略,必须加以具体化;应确定死亡赔偿金制度,使之独立于慰抚金制度。  人身伤害是指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所致的损害。人身伤害的赔偿问题是我国社会生活和司法实务中最为突出的疑难问题之一。本文拟就此作些研讨,以期有益于我国人身伤害赔偿制度的科学化及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2、 一、关于人身伤害赔偿的一般原则  我国民法理论和实务认为,人身伤害赔偿的一般原则是赔偿因人身伤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换言之,就是以人身伤害所引起的财产损失作为标准,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财产,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标准。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1]笔者认为,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对这一原则很有重新思考的必要。对于因人身伤害而导致财产损失的情况来说,上述原则是完全正确的。问题是,并非所有的人身伤害都只导致财产损失。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我们先来看致人死亡的情形。依我国《民法通

3、则》第199条的规定,可以认为人的死亡导致的财产损失为丧葬费、死者抚养之人必要的生活费等。那么,作为为人夫(妻)、为人子(女)、为人父(母)、为人兄弟姐妹的死者,除了给亲人造成难以以抚平的精神痛苦之外,还会导致其他的非财产损失,如父爱、母爱等天伦之乐的丧失。依近年来我国民法学界的较新见解,对于死者死亡给生者留下的精神痛苦是应当赔偿的,当然,此赔偿金也被称为慰抚金。这已经突破了传统的看法。可是,对于天伦之乐的丧失的赔偿问题,却未有人提及。还有一点是,并非所有的人身伤害都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么,在我们反对同态复仇的情况下,只有让行为人对他人生命的丧失作出一定的经济补偿才

4、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生命确实无法以金钱来估量其价值,但这是就生命的巨大价值而言的。难道能够说,因为它价值太高无法估量,所以就干脆不去估量?这在逻辑上是说不过去的。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行为人非法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法律为什么不可以让行为人以财产形式对他人的生命的丧失予以补偿?我们都肯定人的生命都是同值的,大家生而平等。如果不对生命的丧失予以补偿,就会造成生命的不同值。例如,一个人有抚养负担,而另一个人无抚养负担,则同是被人致死,死者近亲属得到的财产却不相同。你能说他俩的生命同值?因此,笔者认为,不但要赔偿人身伤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失,而且要赔偿精神利益的损失,建立死亡赔偿金制度,以

5、此作为人身伤害赔偿的一般原则,即严格的全面赔偿原则。  我们再来看身体权受到侵害的情形。对于损害健康的身体权的侵害可归入健康权的侵害之中,而健康权的侵害的财产损失是可以计算的,因而自可适用上述原则。然而,一个健康人因健康的丧失,虽可得到一定的金钱赔偿,却也会丧失一些非财产性的东西,如事业成功的成就感、正常人生活的诸种乐趣。如果对此类损失不予赔偿,公平吗?显然不公平。对于非损害健康的身体权的侵害,所导致的损失往往并不是财产损失。就特定职业的人来说,其身体特定部位的损害如模特的长发、某些演奏员的指甲等的损害,必然会引起其财产利益的损失。  那么,对非特定职业的普通人来说,如何

6、认定其财产损失呢?很难。例如一面目端庄的姑娘被致面部疤痕,她就可能找不到如意的郎君,甚至一生都不幸福。这“幸福”当然也不是财产损失。  总之,上述否定精神损害,漠视生命、健康、身体价值的“传统原则”是违反“有损害即有赔偿”的基本法理的,也是与“全面赔偿原则”相矛盾的,应当加以一定的改变。  二、关于一般伤害的赔偿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我国民法理论和审判实践中,没有对一般伤害作进一步的区分,凡属已经治愈并未造成残废的,均为一般伤害,概依《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予以赔偿。这是不完善的。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的对于一

7、般伤害的赔偿只包括医疗费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5条的规定,尚包括专事护理的人的误工费在内。现在看来,对一般伤害的常规赔偿(不涉及功能性障碍、精神损害的赔偿),仅赔偿医疗费、误工损失(包括本人误工和护理者误工)两项利益的损失,是远远不够的,不能全面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相比之下,倒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常规赔偿较为合理、全面,其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2]因此,就一般伤害的常规赔偿而言,大体上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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