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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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和《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办法(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发布日期:2014-05-28 发布机构: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访问次数:2163次文字显示:[大中小]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局、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  经研究,对《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和《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甬监〔2012〕1号,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办法》和《评标办法》”)的有关条款作适当修改

2、,现通知如下:  一、《资格审查办法》修改内容  第五条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的,当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满足必要合格条件时,均可作为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项目,联合体各方成员均应满足相应的必要合格条件。  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除审查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满足必要合格条件外,还需对满足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的附加条件进行量化评分,按得分高低顺序确定不少于11家投标申请人作为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联合体投标申请人的附加条件进行评审时,除特殊项目工作经验可由联合体各方成员分别提供业绩材料外,其他内容根据联合体牵头人提供的附加条件材料进行评审。  未

3、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得参加投标。  第六条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当投标申请人符合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1〕78号)规定的投标资格推荐条件时,招标人可推荐不超过2家的投标申请人直接参加投标,被推荐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中标后在产品满足项目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将全额采购本市小微企业和列入《宁波市自主创新产品和优质产品目录》的相关设备、材料。  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入围潜在投标人数量包含招标人推荐入围的潜在投标人。  第十二条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

4、》和《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办法(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发布日期:2014-05-28 发布机构: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访问次数:2163次文字显示:[大中小]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局、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  经研究,对《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和《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甬监〔2012〕1号,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办法》和《评标办法》”)的有关条款作适当修改,现通知如下:  一、《资格审查办法》修改内容  第五条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的,当投标申请人资

5、格条件满足必要合格条件时,均可作为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项目,联合体各方成员均应满足相应的必要合格条件。  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除审查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满足必要合格条件外,还需对满足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的附加条件进行量化评分,按得分高低顺序确定不少于11家投标申请人作为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联合体投标申请人的附加条件进行评审时,除特殊项目工作经验可由联合体各方成员分别提供业绩材料外,其他内容根据联合体牵头人提供的附加条件材料进行评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得参加投标。  第六条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当投标申请人符合宁

6、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1〕78号)规定的投标资格推荐条件时,招标人可推荐不超过2家的投标申请人直接参加投标,被推荐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中标后在产品满足项目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将全额采购本市小微企业和列入《宁波市自主创新产品和优质产品目录》的相关设备、材料。  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入围潜在投标人数量包含招标人推荐入围的潜在投标人。  第十二条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和《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办法(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发布日期:2014

7、-05-28 发布机构: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访问次数:2163次文字显示:[大中小]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局、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  经研究,对《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和《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甬监〔2012〕1号,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办法》和《评标办法》”)的有关条款作适当修改,现通知如下:  一、《资格审查办法》修改内容  第五条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的,当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满足必要合格条件时,均可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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