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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0
《交通事故调解书(农村户口获高于农村标准赔偿)》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2)台温民初字第709号原告:何X玖,男,197X年X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鱼泉镇X村X组X号,公民身份号码:XX。原告:陈国X,女,197X年1X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鱼泉镇X村X组X号,公民身份号码:XX。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海林,浙江宇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XX,男,19XX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清港镇XX号,公民身份号码:33XX。被告:林XX,女,198X年X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城南镇XX号,公民身份号码:3XX2。两被告委托代理人:XXX,玉环县楚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
2、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府大道216号2楼。负责人:罗素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X燕,女,l96X年6月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2,系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2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X玖、陈国X与被告孙XX、林XX、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何X玖、陈国X系X金的父母。20132年4月1日夜,X金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规定检验的贵CWl7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76省道从玉环驶往温岭方向。l8时40分许,车辆行驶至76
3、省道25KM+850M处即温岭市城南镇山后村与白溪工业区交界处,因夜间驾驶车辆未注意安全,造成连车带人摔倒在机动车道内。被告孙XX夜间驾驶被告林XX所有的浙JSJ7XX号轿车途经该路段时,未注意降低行驶速度,且未注意路面情况未确保安全行驶,导致碾压倒在地上的X金,造成X金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事故发生当夜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孙XX在发生事故后将肇事车辆驶离事故现场,然后又将浙JSJ7XX号轿车驶回到事故现场并等候交警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孙XX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X金负次要责任。浙JSJ7XX号轿车已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不计免赔险。现原告起诉,要求被
4、告孙XX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共计641830.40元,被告林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给原告何X玖、陈国X11307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何X玖、陈国X24470705元,被告孙XX另外补偿给原告何X玖、陈国X30000元,扣除被告孙XX已支付给原告何X玖、陈国X55000元,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在2012年8月30日前赔偿给黟何X玖、陈国X的332777.05元,支付
5、给被告3孙XX25000元。二、原告何X玖、陈国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18元(经本院准许缓交5108元),减半收取5109元,由被告孙XX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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