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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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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小额诉讼制度摘要:近几年来,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建立小额诉讼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究其原因,我国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经济的发展,法院受案范围的不断扩大和受案数量的急剧上升,而普通诉讼程序在保证程序正义的同时,已显现无法快速及时处理急速增长的大量案件的现实矛盾和制度缺陷。本文在此基础上系统地阐述了小额诉讼制度的理论,借鉴西方国家的小额诉讼制度,探讨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设置。关键词:小额诉讼费用相当性原则效率自由心证我国尚未建立独立的小额诉讼制度,虽然我国目前的简易程序解决简单的民生纠纷案件中也包含了小额、轻微
2、的案件,尤其是2003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能在一定程度上方便当事人起诉和缩短诉讼周期。但小额诉讼制度与我国目前的简易程序,无论在诉讼程序和诉讼理念上都有较大的区别,因此不能说我国的简易程序包含了小额诉讼程序或者说发挥着小额诉讼程序的功能。正因为我国的诉讼程序设计在现有的框架内很难满足小额诉讼之特别要求,特别是它违背了民事纠纷的程序设置应与案件类型相适应的程序法理,笔者认为是应当予以改革的。尤其是最近几年,由于案件数量的快速增长,普通程序在处理小额、轻微案件中
3、越来越显现其现实的矛盾和制度的缺陷。本文将通过对小额诉讼制度理论的系统阐述,并借鉴西方各国在该制度上的立法体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构建我国独立的小额诉讼制度提出若干设想。一、在我国建立独立的小额诉讼的现实必要性就社会经济状况而言,随着我国20多年的改革开放所导致的经济活力增强,市场主体的扩张,社会流动性的加大,中国社会由原来意义上的“熟人”社会转型为“陌生人”社会。中国人原有的“息讼”、“厌讼”的传统保守观念在市场经济和国际大环境的冲击之下也逐渐消融,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思想已深入人心。而在另一方面
4、,原带有解决纠纷和协调人民内部矛盾职能的行政部门和机关组织也纷纷认清和摆正了自己的位置和权限,其原有的处理民间大小纠纷的功能已悄悄地从其职权中消失,人们将目光投向了司法解决途径。这样导致司法机关的受案量急剧膨胀,而此时我们的司法机关又无法及时、便捷、高效地实现当事人的诉求。这一恶性循环随着时间的推移,大大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以至难以承受,从而出现远离诉讼的尴尬局面。因此,人们希望有一种更加快捷和有效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将不经济降低到最低。二、在我国建立独立的小额诉讼的制度必然性6通过普通程序来解决社会
5、中绝大部分性质简单和金额较小的纠纷时,这种模式显现出了相当的缺点和不足之处:首先,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攻击防御活动所提供的程序框架和制度保障,是与当事人对该诉讼采取的慎重的承诺相对应的,是一种冗长而缜密的诉讼程序,有些情况下,甚至可以说显得很有些烦琐臃肿,由此会带来程序的复杂化、纠纷处理的长期化以及当事人和法院在费用和成本方面负担的增大等一连串问题。其次,这种判断性程序强调的是“非黑即白”、“一刀两断”这种确定的效力。往往不能使纠纷得到真正妥善或彻底的解决,反倒往往会加剧双方当事人剑拔弩张的情绪和紧张气氛,不利于社
6、会秩序的安定。最后,有关普通程序而设计的一整套规则客观上要求程序运作主体拥有相应知识和能力。诉讼程序的专门化和技术化趋势,使得社会上的一般当事人和普通民众都不易理解纠纷是如何在该制度框架中得到处理和解决的。许多场合下当事人甚至对利用诉讼来解决自己的纠纷的这个过程都难以真正的参加下去,这对我们这些在基层工作的司法工作人员尤其深有感触,当事人不得不求助于具有专业技能和法律知识的律师,从而加大了诉讼成本和费用。至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会出现“赢了官司赔了钱”这种有违常理的现象。人们不得不对诉讼敬而远之。这种现象对国家而言
7、,一方面造成大量的案件堆积,法官们疲于应付各种复杂纠纷,审判资源的极大浪费。另一方面又面对着民众们对告状难和司法昂贵的指责。正是基于这种形势,人们开始产生了这样的一种态度,即只要能够以符合实际并让当事人满意的结果来解决纠纷,不必拘泥于法律的严格适用,而小额诉讼程序的出现正是基于这种诉讼理念。普通百姓多是因为小额诉讼才接触法院,所以公正适当地处理小额案件,对在百姓中树立司法制度的权威是极其重要的。三、小额诉讼程序与我国目前的简易程序的区别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在第2编第13章规定了简易程序,共5个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在近期又
8、公布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虽在一定程度上方便群众、简化诉讼、快速解决纠纷,但仍未对我国的简易程序产生根本性的转变,只是普通程序在某些环节上的简化,未充分考虑小额、轻微事件在处理上的特殊性,可以形象的称之为“普通程序的精装版”(章武生,《简易、小额诉讼程序与替代性程序之重塑》,《法学研究》2000)。因此,在处理小额、轻微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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