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

苏州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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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队伍,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我校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设立相应的硕士生导师岗位。硕士生导师分为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两类,其中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包括校内硕士生导师和校外硕士生导师两种。第三条本条例适

2、用于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和专业学位校内硕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通过遴选产生,学校对导师定期进行履职情况考核和招生条件审核。专业学位校外硕士生导师的管理办法另文规定。第二章基本任职条件第四条硕士生导师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二)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截止当年1月1日),其中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者应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三)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本学科的某些领域内进

3、行过比较系统的科学研究工作,能及时了解学科前沿发展动态,具有较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1、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近三年内在科研方面的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2)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2篇,并正式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或主编全国通用教材;(3)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获省部级以上科研奖,或市厅级科研奖(排名前2),或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排名前3)、省部级科研项目(排名前2),或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2、专

4、业学位校内硕士生导师近三年内在科研方面的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1)和条件(2)、(3)、(4)之一:(1)在核心期刊或指定专业期刊(每个领域限3种)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2)出版学术专著(排名前2),或画册、VCD、CD专辑,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或市厅级科研奖(排名前2);省部级以上工程管理、工程设计奖,或市厅级工程管理、工程设计奖(排名前2);省部级以上艺术作品奖;省级以上综合性美展、表演比赛奖;艺术作品入选省级以上展览;艺术品被市级以上博物馆、美术馆收藏;(4)获授权发明专利

5、、实用新型和软件著作权、授权外观设计(排名前2);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排名前3)、省部级科研项目(排名前2),或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生产实际项目;在核心期刊、指定专业期刊或国家级专业报纸及人民日报、科技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专业版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艺术作品;举办独奏(唱)音乐会。(四)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及科研项目,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近三年内年均个人可支配科研到帐经费工科不低于5万元、理科和管理学科不低于2万元、人文社科不低于1万元;2、目前正在主持或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排名前3)、省部级科

6、研项目(排名前2),或主持市厅级科研项目,或主持企事业单位生产实际项目。(五)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有较强的指导能力,能够为研究生开设专业必修课和反映学科前沿动态的选修课。第三章遴选和聘任第五条遴选程序(一)个人申请申请者应对照本条例的硕士生导师基本任职条件,详细填写《苏州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苏州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一式3份、代表性科研成果的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二)院学位评定

7、分委员会审核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申请者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并对照本条例的硕士生导师基本任职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审核。审核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者,即为通过。所在学院将通过审核的申请者及其所提交的全部申报材料在本部门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者,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报研究生部。(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研究生部负责将通过审核的申请者的有关材料送交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复核。人事处负责申请人的思想表现、年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的复核,

8、科研产业部负责申请人科研成果的复核,财务处负责申请人科研到账经费的复核。无异议后,由研究生部报校学位委员会审议;审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学位评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者,即为通过。审议通过的硕士生导师名单由学校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无异议者,由学校发文予以公布。第六条聘任(一)受聘的硕士生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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