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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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林业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退耕还林条例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

2、目管理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林业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家林业局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有关林木采伐管理的法律规定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3、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林业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4、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的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少

5、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五条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6、   第六条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同、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满腔派和强制集资。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

7、款;    (三)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五)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生产建设,依照国

8、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    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程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十一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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