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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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3年7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对外贸易、鼓励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规范对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检验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检验监督管理。对危险品及危险品包装、品质波动大或者散装运输产品的生产企业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

2、类管理是指,为实现科学管理、监管有效、促进出口的目标,根据企业的生产条件、管理水平、检测能力、产品质量状况和产品风险程度,对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采取的不同检验监管模式的检验监督管理。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申请受理、考核以及日常检验监督管

3、理工作。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工业产品的生产企业按照一类企业、二类企业、三类企业三种类别进行分类并实施检验监督管理。第二章企业分类第六条列入分类管理的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严格遵守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二)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能力,且运行有效;(三)国家实施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出口产品,必须获得相应的证明文件;(四)产品质量稳定,出口商品形成一定规模;(五)产品安全质量、卫生、环保项目抽查测试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每

4、年必须由指定的实验室进行安全质量型式试验的出口产品,其型式试验结果必须合格;(六)生产企业建立出口检验的有关制度,设立检验机构,并有完善的检验设施以及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并予以备案的检验人员;(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年批次检验合格率不低于98%;(八)产品质量信誉良好,企业诚信度高,2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责任方面的退货、索赔或者其他事故等。第七条列入分类管理的二类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严格遵守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二)具备较健全的质量体系,且运行正常;(三)国家实施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

5、出口产品,必须获得相应的证明文件;(四)出口商品已有一定规模;(五)产品安全质量、卫生、环保项目抽查测试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每年必须由指定的实验室进行一次安全质量型式试验的出口产品,其型式试验结果必须合格;(六)生产企业检验设施基本齐全,有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并予以备案的检验人员;(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年批次检验合格率不低于95%;(八)产品质量信誉良好,1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责任方面的退货、索赔或者其他事故等。第八条未列入一、二类分类管理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以及出口不满1年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归为三类企

6、业。第九条同一生产企业的不同品种、不同工艺要求的出口产品,根据其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的差异,可采取不同类别的管理。第三章申请和考核第十条申请一类企业或者二类企业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书,包括拟申请分类管理类别、企业名称、出口产品规格、型号等;(二)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进行的安全质量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四)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上年度年批次检验合格率证明;(五)国家实施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出口产品

7、生产企业,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第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请企业及时组织考核。申请一类企业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直属检验检疫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申请二类企业的,由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报直属检验检疫局。第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申请企业的产品质量、质量管理体系、人员、生产与检测设施等进行考核。在同一年度内检验检疫机构不得对同一申请企业的同一项目实施重复检测、审查。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对符合一类

8、企业条件的申请进行核准,并将核准的企业名单对外公布。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符合二类企业条件的申请进行核准,并将核准的企业名单对外公布。第四章检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对实施分类管理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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