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冲突规范的工具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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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3-1总第91期2007年3月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JournalofGansuInstituteofPoliticalScienceandLawGeneralNo.91Mar.,2007收稿日期:2006-02-28作者简介:杨利雅(1973-),女,辽宁海城人,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国际私法学。论冲突规范的工具性价值杨利雅(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政法系,辽宁阜新123000)  摘 要:冲突规范素有“桥梁法”之称,但人们在研究其价值的时候却大多关注其目的性价值。冲突规范的价值实现过程是动态的,在冲突规范

2、的价值系中不仅包括目的性价值,还包括工具性价值。本文从冲突规范结构和属性的特点、冲突规范与实体规范的关系及冲突规范在国际法领域的特殊作用方面对冲突规范的工具性价值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和探讨。关键词:冲突规范;目的性价值;工具性价值中图分类号:DF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88X(2007)0220096207TheValueoftheConflictRulesYANGLi-ya(DepartmentofLaw,LiaoningTechnicalUniversity,Fuxin,123000)Abstract:Alth

3、oughtheconflictrulehasthenameof"bridgelaw",thepeoplepaymoreattentiontothetar2getvaluewhentheystudyit.Therealizationprocessofthevalueoftheconflictlawwhichconcludesnotonlythetargetvalue,butthetoolvalueforofthevalueisshifting.Thisessaydiscussesthestructureandthecharacteristi

4、coftheconflictrule,therelationshipoftheconflictruleandthesubstantiveruleandthespecialfunctionoftheconflictruleintheinternationallawforthefurtherstudythetoolvalueofthecon2flictrule.Keywords:conflictrule;thetoolvalue;thetargetvalue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科技和经济的发展使地球上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了。这种生活方式

5、的变化,必然也会加剧人们在法律上的交流和冲突。这些冲突可能仅仅是对于利益的追逐引起的,也可能是因为习惯的差异和彼此的不理解造成的。对于市民社会发生的民事法律冲突在13世纪的时候,意大利的法学家就创制出了一种特殊的解决方式———冲突规范。对于市民社会最普遍的社会关系———民事关系,发生的法域冲突,法学家们却采取了最不普通的解决方式———冲突规范。“冲突法的领域,是一片沉闷的沼泽地,布满颤动的泥潭,居住在那里的是一些有学问但性情古怪的教授,他们用一些奇怪难懂的行话来建立关于神秘问题的理论”[1]冲突规范以及其所代表的国际私法在法学领域被认为是

6、很空灵的东西,“国际私法是很难以掌握的,它是法律科学中最令人困惑的问题之一。一般法官,当面临一个冲突法问题时,会感到几乎完全迷茫,甚至像一个落水者,要去抓住一根稻草。”[2]从客观上来说,是涉外民事交往的不普遍阻碍了人们对冲突规范的认识;从主观上来讲,也是法学家们人为地使冲突规范成为“阳春白雪”的。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阻碍冲突规范普遍化的第一种原因似乎是不存在了,但对于冲突规范在法学体系中的价值尚存在再认识的必要。当然这种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还必须从冲突规范的价值谈起。  一、法的价值系与工具性价值我们经常说法是多维的,有易于为人们所感知的法律

7、规范,也有无形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但在众多的法律现象中,处于灵魂地位的却是法的价值。它不仅支配着实在法的制定,人们法行为的选择,而且引导96着法律的发展取向。对于冲突规范价值的研究在国内可以说是从上个世纪才刚刚开始,人们把主要的精力都放在了对冲突规范目的性价值的研究和探讨上,却忽略了冲突规范的另一个价值———工具性价值。(一)法的价值系“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个体、群体、社会或国家的需要的积极意义和一定的满足。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的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

8、该主体的需要和满足的程度。”[3]在这个法哲学意义上的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法的价值既有主观性的特点(不同主体,主体的不同层次对其认识可能是不同的),也有客观性的特点(法的不同属性、功能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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