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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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  行)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政发〖2000〗46号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五章  建筑离界第六章  建筑高度控制第七章  市政工程第八章  建筑基地环境第九章  附  则附件:附录一 名词解释附录二 计算规则附录三 长沙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范围示意图附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二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 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附表四 地下

2、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附表五 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18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工程建设应

3、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如下:(一)        居住用地(R);(二)        公共设施用地(C);(三)        工业用地(M);(四)        仓储用地(W);(五)        对外交通用地(T);(六)        道路广场用地(S)

4、;(七)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        绿地(G);(九)        特殊用地(D)。第五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居住用地分为3类: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且环境良好的用地;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第六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

5、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其中: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18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教育和科研设计

6、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文物古迹用地(C7)指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其他公共设施用地(C9)指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第七条 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工业用地分为3类:第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第二类工业用地

7、(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第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第八条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分为3类:第一类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第二类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第三类堆场用地(W3)指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第九条 对外交通用地(T)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

8、施用地。其中:铁路用地(T1)指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公路用地(T2)指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管道运输用地(T3)指运输石油和天燃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港口用地(T4)指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机场用地(T5)指民用及军民合用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战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第十条 道路广场用地(S)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其中:道路用地(S1)指快速路、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和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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