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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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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由省物价部门制定了
2、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进行管理。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既要考虑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也要兼顾我省不同地区经济状况和医疗技术水平的差异做到科学合理,方便管理。 第四条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范围(见附件),是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基础上,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物价等部门,结合我省实际进行制定和调整,
3、分别列出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所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费的诊疗项目。 第五条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我省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对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所列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
4、当地实际规定具体的个人自付比例,个人自付比例为15%——20%。 第六条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第七条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医学技术的发展进行适时调整。 第八条未列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按国家有关质量管理规定技术检测不合格的大型医疗设备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5、。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九条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管理,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条对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管理工作,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和财政、卫生、物价、中医药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共同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全省各统筹地区。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6、 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
7、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
8、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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