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电大中国法制史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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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制史“三纲”在封建立法中的地位?在我国历史上,“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简称“三纲”)是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精神支柱和制订封建法律的根本原则。远在春秋末期,孔子就主张实行维护君、父等级特权的礼治,强调各级贵族必须严格遵守周礼所规定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语、颜渊》)的等级名分,大家各安其位,从而导致政治的稳定。继孔子之后,战国时期儒家的代表人物孟子和荀子对君臣、父子的关系都有所论述,他们都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思想。集先秦法家学说之在成者韩非,从维护封建等级制的立场出发,对君臣、父子、夫妇的关系作了如下的归纳:“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

2、下之常道也。(《韩非子、忠孝》)西汉中期,倡导新儒学的董仲舒是宣扬“三纲”说的重要代表人物。他根据先春儒家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和韩非的这一“常道”,并用阴阳不说加以附会,提出了一套带有神学色彩的“三纲”学说,以维护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董仲舒说:“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妇为阴”。(春秋繁露、基义))在他看来,阳尊阴卑,阳贵阴贱,君、父、夫永远是臣、子、妻的绝对统治者。这川关系是上天的安排,是“天意”的体现,“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白虎通义》则进一步将儒家的“三纲”法典化。何谓“三纲”?它说:“谓君臣、父子、夫妇也。……故《含文嘉》

3、曰:君虎通义》完全承袭了董仲舒神秘的”三纲“说,借以论证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威和封建统治的永恒性。它说:”三纲法天地人,……君臣法天,取象日月屈信,归功天也。父子法地,取象五行转相生也。夫妇法人,取象六合阴阳,有施化端也。“这里,它把”三纲“说成合乎”天意“,是永恒的,正如同日月运行等自然规律一样,是永远不会改变的。一般地说,在汉代,儒家的“三纲”论已基本形成,不过后来也稍有发展。儒家鼓吹的“三纲”,是以“君为臣纲”为主,“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是从属于“君为臣纲”的。所以,封建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力,巩固他们的统治,就极力宣扬“三纲”的说教,并使之成为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则。根据这

4、种根本原则而制订出各种法律、法令,强迫人民遵守,稍有违犯,即严加惩处。如所谓“十恶”罪中,就以属于违反“三纲”的居多,要处重刑或极刑,决不赦宥。由于关于“三纲”的立法特别符合封建统治阶级的需要,所以自两汉到明清,一直为历代统治者所沿用,不过稍有“损益”而已。儒家的“三纲”说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在中国封建社会流传两千多年,其影响极为深远。“五四指示”的具体情况如何?中共中央于1946年5月4日发布《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因其在5月4日发布,所以又称“五四指示”。“五四指示”决定改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揭开了解放区土地立法的序幕。(1)“五四指示”的主要内容①规定有区别地废除

5、封建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五四指示”并未涉及土地改革的具体方式,只是原则上规定决不可侵犯中农,一般不变动富农土地,照顾抗日军人、干部的地主家属及中小地主,集中斗争汉奸、豪绅、恶霸。并列举了群众已创造的几种方式:没收和分配大汉奸土地;地主抽回部分土地自耕,自愿将大部分土地送给农民;清算地主的各种无理剥削,迫使地主出卖土地来清偿,等等。②规定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路线“五四指示”强调,解决解放区土地问题,必须真正发动群众,由群众自己动手来解决土地问题。③规定保护地主富农经营的工商业“五四指示”规定:除罪大恶极的汉奸分子的矿山、工厂、商店应当没收外,凡富农及地主新设的商店、作坊、工厂、矿

6、山,不妄侵犯,应予以保全,以免影响工商业的发展。(2)对“五四指示”的评价“五四指示”颁布后,部分解放区据此制定了土地改革的单行条例,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经过土改,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革命热情,为保卫解放区、打退国民党军队的进攻提供了物质保障。但“五四指示”带有过渡性,表现为:没有彻底废除封建的土地制度;没有规定分配土地的方法。所以,不能很好地适应解放战争的需要。“五权宪法”包括哪“五权”?(1)“五权宪法”的基本内容孙中山认为政府的治理权即治权,应包括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等五个方面的权能,这就是著名的“五权宪法”。依照孙中山的观点,近代西方是行政、立法、司法三权

7、分立,中国古代则是行政、监察、考试三权分立。中外这两种分权皆不完善,容易产生流弊。他认为,要集中中外精华,便要采用外国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加入中国的考试权和监察权,造成一个五权分立的政府,这样的政府才是世界上最完全、最良善的政府。(2)“五权宪法”的意义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法”的政治法律理论,丰富了近代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内容,对近代中国的政治法律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六法”体系包含哪些层次?“六法”体系,从规范上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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