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民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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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第一编概论[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的性质与特点、地位,民法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历史发展[教学重点与难点]在熟悉民法概念和调整对象的基础上,应重点掌握民法的性质和特点以及民法的渊源,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一、民法的调整对象理解:在法理学中所学过的法律体系的的概念: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法律部门构成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每个部门法的调整对象都是一定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是什么样的社会关系民法是关于人的法,这点是民法的核心,体现

2、了对个体的关怀,和刑法不一样,刑法所关心的是政治国家安定秩序,民法则是个体。案例:李某在看守所内被侵权案提出问题:该案例在审理中是否应该应用民法予以解决(是否属于民法调整对象范围内)?(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平等主体: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平等的公民之间,法人(合伙)之间,公民与法人(合伙)之间比如:国家向公民征税,虽然是两个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但不是平等主体,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而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

3、务过程中,侵犯了公民的权益,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吗?(教材31页中提到《宪法》41条的规定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值得商榷,如果在平时生活中,不代表国家机关,侵犯到公民权益,肯定属于民法调整范围,但因其身份的双重性,普通公民与代表国家机关的公务员,使其行为也具有了双重性,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应慎重)另外,购买火车票等行为,似乎也不存在平等,是否是民法的调整范围?2、人身关系:(人身权)(1)人格关系: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被承认为法律上的人的状态,也就是国家赋予以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以权利能力对内:对外;对外国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承认人

4、格关系中存在的权利为人格权。A、广义:市民社会民事主体资格特点:主体的普遍性;权利客体高度的概括性(一般人格利益: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权利内容广泛性(依具体人格权的法律规定上得不到救济的话,可援引一般人格权寻求救济);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149民法总论第一编概论[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的性质与特点、地位,民法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历史发展[教学重点与难点]在熟悉民法概念和调整对象的基础上,应重点掌握民法的性质和特点以及民法的渊源,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章民法

5、的概念和适用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一、民法的调整对象理解:在法理学中所学过的法律体系的的概念: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法律部门构成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每个部门法的调整对象都是一定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是什么样的社会关系民法是关于人的法,这点是民法的核心,体现了对个体的关怀,和刑法不一样,刑法所关心的是政治国家安定秩序,民法则是个体。案例:李某在看守所内被侵权案提出问题:该案例在审理中是否应该应用民法予以解决(是否属于民法调整对象范围内)?(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

6、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平等主体: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平等的公民之间,法人(合伙)之间,公民与法人(合伙)之间比如:国家向公民征税,虽然是两个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但不是平等主体,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而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了公民的权益,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吗?(教材31页中提到《宪法》41条的规定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值得商榷,如果在平时生活中,不代表国家机关,侵犯到公民权益,肯定属于民法调整范围,但因其身份的双重性,普通公民与代表国家机关的公务员,使其行为也具有了双重

7、性,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应慎重)另外,购买火车票等行为,似乎也不存在平等,是否是民法的调整范围?2、人身关系:(人身权)(1)人格关系: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被承认为法律上的人的状态,也就是国家赋予以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以权利能力对内:对外;对外国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承认人格关系中存在的权利为人格权。A、广义:市民社会民事主体资格特点:主体的普遍性;权利客体高度的概括性(一般人格利益: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权利内容广泛性(依具体人格权的法律规定上得不到救济的话,可援引一般人格权寻求救济);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149民

8、法总论第一编概论[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的性质与特点、地位,民法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历史发展[教学重点与难点]在熟悉民法概念和调整对象的基础上,应重点掌握民法的性质和特点以及民法的渊源,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一、民法的调整对象理解:在法理学中所学过的法律体系的的概念: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法律部门构成整个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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