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防空工地进程建设和管理规定

盐城市人民防空工地进程建设和管理规定

ID:14727960

大小:242.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7-30

盐城市人民防空工地进程建设和管理规定_第1页
盐城市人民防空工地进程建设和管理规定_第2页
盐城市人民防空工地进程建设和管理规定_第3页
盐城市人民防空工地进程建设和管理规定_第4页
盐城市人民防空工地进程建设和管理规定_第5页
资源描述:

《盐城市人民防空工地进程建设和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日期:2010-12-2盐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

2、空地下室),以及其他兼顾人民防空需求而建设的地下工程。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国土资源、房管、物价、工商、税务、市政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是国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共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将人防工程人均掩蔽面积纳入城市建设考核指标体

3、系。第二章 人防工程的规划与建设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规划、人防等部门制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时,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第六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其防护设计审查须有人防主管部门参加。规划建设城市广场、绿地、交通枢纽及其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应当注重开发利用地下

4、空间,同时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需求的其他地下工程。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不纳入人防工程应建面积指标核算,但享受人防工程建设的规费优惠政策。第七条 人防工程及其配套的出入口、孔口、口部伪装房等设施的建设用地,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在人防工程主要出入口附近规划修建地面建筑时,应留出安全距离。第八条 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与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通道或预留连通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连通。第九条 规划建设重要经济目标,须充分考虑人防需要,对适合地下工作环境的关键部位、重

5、要设施,应当尽可能建在地下,并为战时坚持工作和生产的人员修建掩蔽工程。第十条 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建设用地由政府划拨。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单位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第十一条 地面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规划建设防

6、空专业队或医疗救护等专用工程;地面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防空专业队和医疗救护等专用工程。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各类人防专用工程,可享受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75%的比例配建的优惠政策。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按下列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建筑面积的5%修建6级(含)以上防

7、空地下室;(三)新建居住小区在一次性规划建设的范围内,已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要求修建人防工程外的地下工程,除设备用房外,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第十三条 确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收取,交同级政府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截留或挪用。第十四条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

8、未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或者未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人防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第十五条 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人防工程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免收基础设施配套、墙改发展基金、房屋拆迁、环境保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各项规费。第三章 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管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行政监督、社会监理、施工单位管理相结合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