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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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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积极性,全面提升学校科研水平和学术水平,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支持在职教职工申请并承担各类科研项目,鼓励跨专业、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联合及与国内外研究机构合作申请科研项目开展科学研究。第三条科研项目分为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两类。第四条科研项目的经费来源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划拨的纵向科研经费、各类横向项目和合作项目经费、学校划拨的科研专项经费等三方面。第五条我校教职工申请与承担的科研项目,由科研处(社科处)统一管理。凡未在科研处(社科处)备案、科研
2、成果未注明“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字样的项目,在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务)晋升、评优(估)等申报材料中不能作为指标性有效凭据。第六条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成果必须注明项目来源,如:在公开发表的论文中应注明“XXXX项目资助”字样。第七条科研项目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局级、校级科研项目。国家级科研项目:主要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科技部、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下达的项目。7省部级科研项目:主要指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重庆市人文社科基金、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下达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社科项目,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各部委下达的项目。局级科研项目:
3、主要指重庆市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委、办、局)等下达的科研项目。校级科研项目: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下达的项目。第二章申报立项程序第八条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和局级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程序:(一)提出申请。申请者按规定申报格式及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由所在单位进行内容审查(认定是科研项目而不是教改项目)和必要的指导,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由科研秘书统一报送科研处(社科处)。(二)初步审核。科研处(社科处)对所报送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或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论证后报送立项审批部门。(三)立项审批。受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科研项目进行立项审批。(四)签订合同。立项批准后,项目
4、负责人与立项审批部门签订合同,项目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项目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不得自行改变研究内容;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报请立项审批部门同意后方能更改或撤项。第九条校级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程序:(一)申请。申报人填写《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科研处(社科处)。7(二)审核。经科研处(社科处)立项资格审查合格,由校学术委员会进行立项论证审核。(三)审批。校长办公会对校学术委员会立项审核结果进行审定,并予以公布。(四)合同。项目负责人与科研处(社科处)签订合同,实行合同管理。第三章开支范围第十条纵向项目研究费支出范围包括设备购置费、资料印刷费、调
5、研费等。(一)设备费。指研究中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安装费用。设备的购置、入库报帐等必须符合学校的设备管理规定。(二)能源与材料费。指研究中所需的水、电、燃料等能源和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临床观察费和试验动物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费用。(三)资料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专用书刊、资料、翻译、打印、复印、印刷的费用。(四)调研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必须进行的调研、考察、咨询、培训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项目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五)印刷、出版费。指打印、复印项目研究成果支付的费用
6、或研究成果出版时按出版社规定应支付的费用等。7(六)招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必需的接待费用,不得超过科研项目总经费的10%。(七)计算机使用费。指使用计算机进行文章录入、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八)小型会议费。为完成研究工作而举行的小型研讨会所开支的费用。参加会议的人数应从严掌握,主要为有关专家学者和课题组成员。(九)专家指导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及组织项目最终成果鉴定所支出的费用。(十)劳务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必需的人工劳务费用,在项目年度拨款到达学校后即可提取劳务费,劳务费仅限于实际参加研究工作的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人员在
7、项目中的贡献进行分配,其总金额不得超过科研项目总经费的15%。第四章经费配套第十一条凡是以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为第一申报单位获得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学校原则上按1:1比例配套;凡是以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为第一申报单位获得的局级科研项目,原则上按1:0.5比例配套。第十二条国家级科研项目经费配套学校原则上每项不超过50万元;省部级科研项目经费配套原则上每项不超过25万元;局级项目经费原则上每项不超过10万元。学校经费按下达经费所占比例实施配套。第十三条7立项无经费的国家级项目,学校经费资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立项经费低于1.5万元的国家级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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