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

ID:14718697

大小:41.00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8-07-30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_第1页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_第2页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_第3页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_第4页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9月11日国家体育总局第4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健身气功的管理,保障健身气功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健身气功及与键身气功相关的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键身气功是以自身形体活动、呼吸吐纳、心理调节相结合为主要运动形式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是中华悠久文化的组成部分。第四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必须倡导科学文明,以发挥其在全民健身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管理

2、机关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是全国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含人民政府授权的管理机构,下同)是当地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健身气功活动进行组织和业务管理。第六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管理健身气功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制定实施健身气功管理的规章制度;(二)对面向社会开展的健身气功活动的条件、内容进行业务审查和日常管理;(三)组织健身气功辅导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四)组织健身气功的科学研究;(五)对健身气功社会团体进行业务管理;(六)对健身气功

3、活动站、点进行注册管理。 第三章活动管理 第七条健身气功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的原则。第八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必须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具有合法身份。第九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二)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三)有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四)有活动所在场所的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五)有相应的安全、卫生条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4、他条件。第十条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须报经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举办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须获得同级公安机关许可。第十一条申请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和健身气功活动须提前15个工作日报送以下材料:(一)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或活动的申请书;(二)培训或活动的方案;(三)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符合要求的上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做出是否批准的答复。予以批准的,还应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不予批准的,应书面

5、说明理由。第十二条禁止在健身气功活动中进行带有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禁止举办“带动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禁止销售未经国家指定的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禁止出售“信息物”。第十三条开展涉外(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健身气功活动,按外事活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活动站、点 第十四条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是群众习练健身气功的场所。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活动场所安全、适用,并经所在地管理者同意使用;(二)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6、三)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四)辅导人员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五)活动内容健康、科学,符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必须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当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注册。第十六条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健身气功活动站、点进行业务管理。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从本行政区域建设发展需要和满足群众体育需求出发,对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规模、布局、场地使用状况及其对居民生产、生活质量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规划、审核和必要

7、的建设。第十七条内容健康、科学文明的健身气功功法,经体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在健身气功活动站、点习练。其名称不得使用宗教用语,不得以个人名字命名,不得冠以“中国”“亚洲”“世界”“宇宙”以及类似的字样。第十八条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选择,不得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不得在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使领馆、军事设施及其他要害部门周边地区以及航空港、车站、港口等重要场所和中小学校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不得在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悬挂、张贴、散发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相抵触的宣传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不得

8、为未经批准的健身气功活动提供场地。 第五章辅导人员 第十九条从事健身气功技能传授的人员称健身气功辅导员。经体育行政部门或体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健身气功辅导员,方可取得传授或指导健身气功的资格。第二十条健身气功辅导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国家级健身气功辅导员称号由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一级健身气功辅导员称号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二级健身气功辅导员称号由地区级体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