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建筑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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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台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烟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2、。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13-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评价,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运用定量的分析方法,依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类行为信息,做出信用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其实施综合管理的活动。第四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及时的原则,实行标

3、准统一、信息共享、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评价方式。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烟台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市一体化平台”),并向省一体化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有关信用信息。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使用市一体化平台开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第六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信用档案构成。第七条企业基本信息包括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等。第八条-13-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市级及市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

4、奖励等信息(详见各行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及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详见各行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具体情形包括:(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受到县级及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长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并发生农民工上访讨薪事件、工地扬尘治理达不到“六个百分百”标准;(三)建筑业企业长期拒报或迟报统计数据、经营业绩为“0”或多次报送数据不实;(四)国家和省住房城乡

5、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第十条除县级及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外,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应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定。认定部门应事先书面告知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事实和处理措施,并告知其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建筑市场主体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认定部门应予采纳。-13-第十一条不良信用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机构代码、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意见)、列入部门、管理期限等。第十二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汇总形成信用档案。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与交换第十三条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市一体化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变

6、更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基本信息一般通过与市一体化平台企业库、人员库、项目库关联采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由作出表彰、奖励、处罚、处理、认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录入市一体化平台。第十四条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表彰、奖励、处罚、处理、认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信用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十五条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表彰、奖励、处罚、处理决定或认定不良信用信息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录入市一体化平台,并通过市一体化平台依法对社会公开。-1

7、3-第十六条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推送机制,完善市一体化平台信用信息自动推送功能,将相关信用信息自动逐级推送至省级一体化平台,实现省、市、县信用信息实时互联共享。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开与应用第十七条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市一体化平台,及时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十八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三)不良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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