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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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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宜宾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序号依据及条款处罚情形违法情节处罚标准处罚权限备注1《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情况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业整顿处罚,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一次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给予行政警告,责令改正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出处罚决定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抄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经行政警告、
2、责令改正后仍旧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给予一月以上六月以下停业整顿,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接受指派后,不按规定及时安排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拒绝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提供条件和便利的;不在规定时限内安排本事务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超过3个工作日未安排人员承办,未将承办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和受援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给予行政警告,责令改正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经法律援助机构催促后,仍旧未将承办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和受援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给予一月以上六月以下停业整顿,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
3、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一次纵容或放任代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给予行政警告,责令改正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两次纵容或放任代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给予一月以上六月以下停业整顿处罚,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序号依据及条款处罚情形违法情节处罚标准处罚权限备注2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一次拒绝,情节轻微给予行政警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出处罚决定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抄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一条:律师无正
4、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由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两次拒绝,造成轻微损害后果的给予行政警告,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三次以上拒绝,情节严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经两次警告后仍旧拒绝,处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经所在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督促一次仍怠于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给
5、予行政警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经所在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督促两次仍怠于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给予行政警告,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经所在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督促三次以上仍怠于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经两次行政警告后仍旧拒绝处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序号依据及条款处罚情形违法情节处罚标准处罚权限备注3《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二条: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6、泄露国家秘密、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害后果的给予行政警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出处罚决定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抄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泄露国家秘密、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律师处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按《公务员法》进行记过,记大过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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