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4696553
大小:53.00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8-07-30
《关于审理工伤案件若干问题之探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关于审理工伤案件若干问题之探析 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加快以及工业化生产的大规模普及,工伤事故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现实中有部分企业为自身利益,不惜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采用各种手段规避法律,给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上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本文拟对审理工伤案件应注意的若干问题加以探析,以期抛砖引玉,求教于同仁。 一、工伤的定义及具体类型 工伤,又称为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
2、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
3、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在审理工伤争议案件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工伤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型: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工伤损害赔偿 一种情况为用人单位依《工伤保险条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了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的情况。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提出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一年内,可提出申请。工伤职工
4、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的应当向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按评定的伤残等级享受工伤待遇。由保险机构予以赔偿。 第二种情况为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即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参保,工伤者只能提起工伤赔偿,不能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只能按《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标准予以赔偿
5、,对工伤保险赔偿有异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仲裁前置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审理时,采取无过错归责原则,即不论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均由其向工伤职工承担赔偿责任。无论存在何种过错形式诸如:劳动者纪律松散、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企业管理混乱、设备设施不良、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劳动者为更多赚钱加班加点、疲劳作业;其他意外事故等等。一旦发生职业伤害事故,用人单位就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是否存在过错,在所不问。 (二)属于雇佣劳动中发生的工伤损害赔偿 第一种情形为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
6、一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而仍然发包分包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由于劳动力是重要的生产
7、要素,职业伤害又是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造成的,是为了创造经济效益而付出的代价,因此雇主应当负担全部费用。如同支付修理、维护机器和添置设备费用一样,是完全必要、合理和必需的。因此,雇员在雇佣劳动中发生工伤,适用民法通则和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受伤的雇员可以直接对雇主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无须经过仲裁前置。以往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按民事侵权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运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现已明确雇主对雇员的工伤不但应当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实践中,建筑工程公司把工程非法转包给私人包工负责人后,又非法聘用临时工等非法用
8、工行为,这些非法行为均不影响劳动者享有的工伤待遇。相对于过去,这是一个重大变化,即2004年1月1日后将社会劳动中发生的工伤赔偿采用与劳动争议相同的赔偿方式,建立强制的、统一的保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