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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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市级科技专项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国家、省和市科技计划(专项)管理相关规定,参照《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17〕14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项目验收的范围。凡经市科技管理部门批准立项,并签订合同或任务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的各类项目,均应进行项目验收。各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履行项目承担(依托)单位的法人责任和义务。相关科技专项另有验收管理办法的,按专项管理办法规定组织

2、验收。第三条项目验收的依据。项目验收以相关管理规定和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研发内容、任务指标、经费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价。第四条项目验收的原则。项目验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科技项目验收的严肃性和科学性。提交的验收资料、实验数据和提供的试验推广示范基地的真实性,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依托)单位负责,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只依据所提供验收资料以及验收现场作出相应验收结论。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导致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第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

3、要内容包括:(一)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规范;17(二)合同书约定的研发任务和相应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三)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经济社会效益情况;(四)项目配套经费到位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第二章验收申请第六条验收申请程序。项目负责人通过温州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填写验收申请书并提交验收资料,经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验收组织单位。市公益性科技项目验收申请程序采取由项目承担单位分批组织、集中上报的方式。第七条项目验收期限。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应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实施期内或实施期满6个月内向

4、验收组织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无特殊原因逾期6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终止项目实施,按验收不通过处理。预计项目在合同书执行期内不能完成研发任务需要延长实施期限的,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应在执行期内采用网上申请或与书面申请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延期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批。每个项目申请延期一般不超过1次,每次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确因科研周期长需要再次申请延期的,书面申请后,经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第二次延期,再次延期也不超过12个月。第八条项目验收资料。申请项目验收,需通过温州市科技项

5、目管理系统向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提交以下资料:1.验收申请书;2.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3.项目技术研究报告;4.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或项目经费决算报告(表);175、项目实施绩效资料(1)项目实施绩效评价表;(2)项目研究成果(专利、论文、人才培养、操作规程、相关标准、获奖证书等),应标注资助项目名称及编号;(3)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资料,包括具有法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和相关的经济社会效益等。6.根据项目验收要求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第九条验收资料审核。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资料是否齐全、真实、符合

6、要求;市科技管理部门或受托组织验收单位负责审核资料的规范性、经费使用合理合规性、研发的主要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第十条项目经费审计。财政经费补助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承担(依托)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表)。项目验收专项审计报告或者决算报告,应客观反映该项目总经费、财政科技经费、配套经费以及自筹经费到位的情况;项目经费是否按经费来源实行单独建帐、独立核算情况。根据项目合同书经费预算,客观反映

7、财政科技经费、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经费是否结余;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披露经费管理使用上存在的问题。受托审计的中介机构必须依法审计,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对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结论承担法定的相关责任。同时,受托审计的中介机构要加强审计业务的学习和培训,熟悉科技经费审计的程序和要求,提高业务水平。市科技管理部门加强对参与审计中介机构的监督与评价,17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出具虚假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停止市级科技项目审计资格,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三章项目验收第十一条项目验收形式。项目验收一般以会议验收方式组织进行

8、,经验收组织单位批准也可采取网络评审验收方式。财政经费补助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应采用会议验收方式。会议验收的程序主要包括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讨论质询、专家评议、验收专家组形成验收意见等。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考察现场。网络评审验收的程序主要包括:从专家库中抽取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织专家组、专家参与网络评审填报《温州市科技项目验收专家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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