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4680454
大小:216.00 KB
页数:18页
时间:2018-07-29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增强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诚信意识,促进试验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诚信守法的检测市场环境,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管理规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6年第80号,以下简称2016年80号令),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持有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师或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或试验检测员)资格证书的试验检测从业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
2、员)和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并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等诚信行为的综合评价。第三条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的统一管理。负责持有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和取得公路水运甲级(专项)等级证书并承担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长大隧道及大中型水运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发布。部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
3、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持有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员)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和相关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18在本省注册,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信用评价结果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部质监机构。在本省注册的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员)和取得公路水运乙级、丙级等级证书并承担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及根据本省实际确定的其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由省级交通
4、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发布。第五条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评价的时间段从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结果定期公示、公布。对被直接评为信用差的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当及时公布。第二章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第六条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试验检测机构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及单独签订合同承担的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及监测等现场试验检测项目(以下简称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价,作为其信用评价的组成部分。综合评分的具体扣分标准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和《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标准》(附件2)。第七条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
5、信用评价基准分为100分。按附件4的公式计算。第八条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AA级:信用评分≧95分,信用好;A级:85≦信用评分<95分,信用较好;B级:70≦信用评分<85分,信用一般;18C级:60≦信用评分<70分,信用较差;D级:信用评分<60分,信用差。被评为D级的试验检测机构直接列入黑名单,并按2016年80号令予以处罚。第九条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程序(一)试验检测机构应于次年1月中旬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并将自评表(附件5)报其注册地的省级质监机构。(二)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应于当年12月底前,或工程建设项目
6、(含现场检测项目)结束时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并将自评表(附件6)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根据项目管理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提出评价意见,于次年1月中旬将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评价意见及扣分依据材料报负责该项目监督的质监机构,项目业主应对评价意见的客观性负责;质监机构根据业主评价意见结合日常监督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于1月底前报省级质监机构。(三)省级质监机构对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评价。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为外省区注册的,信用评价结果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月上旬前转送其注册地省级质监机构。省级质监机构对在本省注册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进
7、行综合评分。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月底前报送部质监部门。属本省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于4月底前完成公示、公布。(四)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由部质监机构在汇总各省信用评价结果的基础上,结合掌握的相关信用信息进行复核评价,于4月底前在交通运输部信用评价系统中统一公示、公布。第十条质监机构用于复核评价的不良信用信息采集每年至少1次且18要覆盖到评价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