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司法考试大纲“刑法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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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司法考试大纲“刑法学”分析  一、刑法学部分的主要变化  2009年度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最近出台了。总体而言,刑法学部分最显著的变化就是:  1、刑法总则第二章犯罪概念论,增加了“违法性”和“有责性”两个犯罪概念的论理解释特征。  2、刑法总则第三章至第五章的犯罪构成论体系,由“四要件”体系(犯罪①客体、②客观、③主体、④主观四要件)改变为“三要件”体系(①构成要件该当、②违法性、③有责性)。  3、刑法分则的变化主要是:增加了《刑法修正案(七)》种新规定的几个贿赂犯罪的罪名,如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

2、密切人受贿罪、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人受贿罪。其他内容无显著变化,依旧采取2008年区分“重点罪名”和“非重点罪名”的方式,减轻考生备考的负担。  二、犯罪概念论之变化的解说  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是“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据此,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①社会危害性、②刑事违法性、③应受刑罚处罚性。大纲之所以称其为“文理解释”,是因为这犯罪概念、特征是根据刑法第13条规定作出的解释。这也是往年大纲的一贯说法,今年大纲继续保留。  与上述“文理解释”相对应,今年

3、大纲增加了犯罪概念、特征的“论理解释”,即犯罪具有“违法性”和“有责性”的特征。说这是其“论理解释”,是因为学者或者学说向来认为:犯罪是“客观违法、主观有责”的行为,据此犯罪具两个一般要件或特征,即“违法性”和“有责性”。  1、“违法性”,指犯罪应具有侵害法益性,包括两种情形,其一是对法益造成实际侵害(实害);其二是对法益可能造成侵害(危险)。法益,即刑法保护的利益,如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刑法分则各章节条所保护之利益(或社会关系)。由此可见,犯罪的“违法性”特征,不过是“社会危害性”换个“

4、马甲”的说法,违法性的内容就是对法益侵害性,不过是“犯罪客体”(侵害法益或社会关系)换个“马甲”的说法。因为问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具体危害到什么?就是危害到刑法保护的社会利益(或社会关系或客体)。这种变化用简单的公式表示就是:  社会危害性→侵害客体=违法性→侵害法益→实害或危险。换个“马甲”的效果是,对犯罪本质的表达比社会危害性更具体明确:是对刑法保护利益的危害。  考生须注意,大纲对违法性采取“法益侵害说”,意味着犯罪本质论上将重视犯罪之结果的无价值(结果无价说),据此,对于不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能犯,将认为

5、不成立犯罪。对于“行为犯”的概念,也将采取排斥态度。  2、“有责性”,指犯罪应具有非难可能性。“非难”,就是责备、谴责、过错、罪过的意思。犯罪不仅仅是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违法·危害·侵害法益)而且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受到非难(谴责·罪过等),其非难可能性体现为故意地(或过失·期待可能性·有刑事责任能力)侵害法益。  其实刑法第16条就规定了犯罪违法性和有责性两个特征:“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据此条规定,客观“造成了损害

6、”和主观“故意或过失”二者皆备,才是犯罪。“造成损害”是违法因素;故意或过失是责任因素。  3、学说上(学理)常用的犯罪概念是:犯罪是该当构成要件、违法、有责的行为。因为这是根据犯罪构成一般要件对犯罪下的定义,所以也称为犯罪的构成定义。  三、犯罪构成论体系之变化及需要更新的知识  今年大纲刑法学的犯罪构成论部分(“第三章构成要件该当性,第四章违法性、第五章有责性”),与往年大纲比较(第三章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乍一看有较大变化。其实主要是框架(体系)的变化,内容并无太大变

7、化。  需要更新的知识:  1、掌握三个概念:  (1)构成要件:指刑法分则“罪刑”条文的罪状部分的犯罪要件。行为该当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一般要件之一。  (2)违法性:指对法益的侵害。它是犯罪的本质,也是犯罪成立的一般要件之一。  (3)有责性:指(对人造成了损害结果)进行非难的可能性(或谴责·责备的可能性),其要素包括①责任能力(有辨认、控制能力)、②责任意思(故意或过失心态)和③期待可能性(期待行为人避免犯法的可能性)。  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该当构成要件·违法),只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辨认控制能

8、力之人在故意或过失心态之下或者在有避免条件的情况下造成的,才负刑事责任。  2、记住三句话。一时弄不懂也没有关系,只要记住了自然而然就想通了。  (1)康德:犯罪不外是客观上违法、主观上有责。  自此,违法和责任成为评价犯罪的最高范畴、或最本质的特征,或评价犯罪最一般性要件。也决定了学者、学说评价犯罪的客观·主观两分的套路。  它精辟的说明了犯罪的内容(实质)和结构(分析),即:①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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