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概论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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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表由评阅人填写评价项目满分得分总分教师签字选题正确15论点、论据40材料、数据20写作规范性15字数要求10论文编号: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论文(设计)课程名称:15人民调解概论论文题目:简论依法调解学生姓名专业层次批次学号学习中心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校本部年月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简论依法调解【摘要】人民调解作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纠纷的机制,其形成和发展并不是偶然的,而是有着深厚的文化和社会基础。它渊源于我国古代传统调解制度,形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并被成立初期的新中国正式确立。改革开放以来人民调解制度伴随经济、社会的变化而不断得以发展和完善,最终成为享有“东方之

2、花”美誉的一项重要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追溯人民调解制度的历史演进和发展,对我们进一步认识人民调解的价值和功能,重构中国当代社会的人民调解制度有着重要意义。随着现代社会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不断提高,市民阶层和市民社会得以逐步形成,民主共和观念深入人心,对法治的追求也空前高涨,加之人民调解自身的改革反应迟缓。在此背景下,人民调解受案数量基本呈逐年下降趋势。【关键词】调解民间纠纷依法调解1、调解的定义和分类1.1调解的定义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3、依法调解就是依据法律规范调解工作程序。进一步明确调解工作分工,严格按“受理-指定调解主持人-调解准备-依法调解-制作调解协议”调解工作程序进行。调解时视矛盾纠纷的复杂程度,由调解人了解双方要求和理由,收集核实情况,耐心进行疏导说服,引导当事人达成协议,做到规范运作,依法调解。1.2调解的分类调解应分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人民调解、民间调解和律师调解六种。1、改革和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2.1实行调、审分立的诉讼原则,调解程序前置于开庭审理在法院内部设立专司调解的部门,实行调解与裁判在程序、机构和审判人员的分离,除不适用调解以外的所有民事诉讼案件,均应首先由调解法官先

4、行调解。该必经程序首于开庭审理之前,即对应当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受理后先进入调解程序,当事人拒绝调解、调解不成或当事人反悔的,再移送相应的业务庭进入裁判程序。从国外的立法经验及我国实际出发,应将调解在适用阶段上规定于只适用一审,同时根据诉讼效率原则,调解期间不宜过长,以20日为宜,且应把调解期间计算在法定审理期限内。2.2强化并严格界定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自愿、合法”原则自愿原则是民事诉讼调解的基础,强调的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自治和处分权,它是调解制度能否健康发展、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包括程序和实体上的自愿。自愿作为当事人对调解行为的进行和是否接受调解协议内容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5、是随着当事人自身的特点变化以及外因的作用变化而变化的,若当事人在调解期限内不同意调解,调解法官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应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应在调解期限届满后下发调解终结书,并将案件移送给审理法官进入裁决阶段。2.3制定并完善规范的民事诉讼调解程序程序不健全是当前调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如调解的案件适用范围不明确,何阶段进行调解,以何组织形式开展调解,调解期限不明确等等。审判实践中往往强调了调解的灵活性,而忽视了其程序性保障。为了让当事人有完全自由的合意,足以将任何恣意与强制排除在外,就不需要严格的程序规范,常常使完全自由的合意在现实中难以达到其理想状态,不是由于当事人之间的地位不平等

6、就是由于调解法官过于积极动用自己的职权,反而会出现“合意的贫困化现象”。为了避免将调解的灵魂“合意沦为恣意”,有效贯彻“自愿、合法”原则,牺牲部分调解的灵活性使其走向程序性、制度化是法治社会必然的选择。2.4强化民事诉讼调解的监督机制,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现行审判监督程序偏重于对判决、裁定的监督,对调解的监督明显不力,实际操作中困难重重,难以有效执行,当前对民事调解的监督相当缺乏。因此,为保障民事诉讼的合法和公正,应强化民事诉讼调解的监督机制。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和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审判监督程序的有关法条中,应将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与民事裁判相并列。唯如此,才可能为当事

7、人寻求救济提供更多的合法渠道。1、依法调解处理中存在的问题3.1调解范围把握不准,有过窄、过宽的现象存在3.1.1调解人员随意扩大调解的范围,以调解代替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导致对违法人员打击不力,案件降格处理。如对寻衅滋事、雇凶伤害他人、为泄私愤公然损坏财物等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进行调解,超越了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范围,导致群众对法律的曲解,甚至认为只要赔了钱,就可以不受法律追究。3.1.2调解纠纷中,缩小了案件的范围,对于虽有民事纷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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