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供参考 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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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仅供参考以原文为准新鲜食品的质量标识标准(2000年3月31日农林水产省第514号通知)制定后进行的修改:1)2004年9月14日第1706号通知;2)2006年2月28日第210号通知;及3)2008年1月31日第126号通知(适用范围)第1条.本标准适用于新鲜食品。(术语的定义)第2条.该标准中术语的定义如下。术语定义新鲜食品列于附表中,不是加工食品的食品。加工食品是那些加工食品质量标识标准(2000年3月31日农林水产省第513号通知)的第2条规定的食品。用于制作的新鲜食品用作加工食品成分的食品零售商向普通消费者出售新鲜食品的经销商(新鲜食品的

2、标识项目)第3条.进行标识的经销商和包装商等(下文中称为“经销商”)为非用于制作的新鲜食品(同下第3条和第4条)标识以下项目。经销商在生产、收集或捕获新鲜食品直接卖给普通消费者或者供给他们在某些场所食用,这类新鲜食品不需要标识。(1)食品名称;(2)原产地。2.关于“特定商品买卖方法内阁令”的第5条提出的密封指定商品,除第1款规定的项目,批发商还需在容器或包装上标识产品的净含量、名称或商标名称及经销商的地址。密封意味着产品装在容器里或是包好的,在封条撕掉以前净含量不能增加或减少。(新鲜食品的标识法)第4条.经销商需遵守以下标识规定:第3条第1款第1项

3、的事项规定和第3条第2款关于净含量的规定。(1)食品名称名称应该由能表现内容的通用名称标识。(2)原产地原产地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下标识。有多种来源的同类新鲜食品,提到的每一种新鲜食品的原产地按重量降序排列;有多种来源的不同种类新鲜食品在何地组合,每种新鲜食品的名称和原产地逐个列出。a)农产品国内产品需标识县名,进口产品需标识原产国。国内产品允许标识城市名、县名、乡名或其他著名的地名,进口产品允许标识著名地点的名称。在这种情况下,产地的县名或国名可以省略。b).畜产品i)标识为本国的产品不包括那些在日本屠宰但海外饲养时间比日本长的牲畜,这类产品应该贴上

4、进口国家的标签。牲畜在两个以上国家饲养时,饲养时间较长的国家为原产国。国内产品可以标记城市名、县名、乡名或者主要养殖地的其他著名地名作为原产地,此时“国产”的标识可以省略。ii)如果不是标识主要养殖地的名称,则需再标上城市名、县名、乡名或者养殖地的其他著名地名作为原产地。c).水产品i)标识生产产品的水域名称(下文称为“水域名称”)或者国内产品的地区名(主要渔场归属的县名)和进口产品的原产国名。当标识水域名称有困难时,可以标识水产品着陆的港口名或港口所属的县名。ii)尽管有以上i的规定,除水域名称之外任何国内产品都可以用水产品着陆的港口名或港口所属的

5、县名作为标识,除原产国名之外任何进口产品都可以用水域名称作为标识。(3)净含量净含量需按照测量法(1992年第51条法规)提供的实例进行标识。2.关于第3条第1款规定的事项,批发商应该标识在容器、包装、发票或交货说明的显眼处。零售商应该标识在容器或包装的显眼处,或靠近产品的招牌处或其他显眼之处。3.第3条第2款规定的事项应标识于容器或包装的显眼处。4.按照日本工业标准(JIS)Z8305(1962),标识在容器或包装上的文字需按统一格式打印且多达8点。(用于制作的新鲜食品的标识法)第4-2条:批发商应该为用于制作的新鲜食品标识第4条第2款规定的项目。

6、新鲜食品在何地用作加工食品的成分,这些加工食品由销售点制作、加工及出售给普通消费者或者供给人们在某些场所食用,这类新鲜食品不需要标识。(1)食品名称;和(2)原产地2.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不是加工食品质量标识标准第3条第5款规定的用作加工食品主要成分的那些新鲜食品原产地名称可以省略。3.经销商应该按以下标准标识第1款第2项提出的原产地。(1)国内产品上需标识“国产”,进口产品上需标识原产国。以下地点名称可以用来代替“国内”标识。(a)农产品的县名或其它著名的地名;(b)畜产品的县名或牲畜主要养殖地内的其它著名地名;和(c)水产品生产、收集、捕获的水域

7、名称;产品着陆的港口名;港口或主要渔场所属的县名或其它著名的地名。(2)除原产国名外,进口水产品可以用水域名称进行标识。(3)如果不少于两个原产地,那么地点的名称按在所有成分中所占的比重降序排列。(4)当新鲜食品用作按加工食品质量标识标准第4条第1款第8项标识为“他者”的加工食品的成分时,这类新鲜食品也可用“他者”标识。4.批发商需在容器、包装、发票、交货说明或规格书上的显眼处标识第1款规定的事项。规格书只限于没有附在产品上必须通过容器、包装、发票或交货说明加以确认的事项。5.第3条第2款和第4-1条第3款适用于用于制作的新鲜食品。6.第4-1条第1

8、款第1项适用于标识第1款第1项规定的名称。第4-1条第1款第3项适用于标识第3条第2款规定的净含量。(需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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