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聘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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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乡县卫生局关于下发《宁乡县卫生系统临聘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现将《宁乡县卫生系统临聘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积极组织学习,并认真贯彻落实。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宁乡县卫生系统临聘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为加强卫生系统临聘人员管理,保障各直属医疗卫生单位与临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发[2007]27号)及《宁乡县清理清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人员实施方案》(宁卫政发[2009]56号)

2、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卫生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临聘人员是指聘用事业编制以外,在我县直属医疗卫生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劳动者”)。第二条需聘用劳动者的单位,须征求职工代表意见,经院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后,到县卫生局人事科领取临聘人员申请表和审核表。劳动者的岗位、职责、待遇、用工期限及招聘方案须经县卫生局审批同意。单位新增劳动者人数不得超出县编办核定的编制空缺数。第三条劳动者的聘用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方案公开招聘。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性质和用工要求确定用工标准和待遇,对劳动者的聘用坚持公开、择优的原则

3、,严禁擅自聘用不符合岗位要求人员。第四条严禁以医疗点、科室、门诊部、村卫生室承包的名义聘用劳动者。第五条各单位确定拟聘用人员后,需及时将拟聘人员的基本情况报卫生局审核。第六条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爱岗敬业,近三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2、年龄在18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下,女性45周岁以下;乡镇卫生院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县直医院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及专业特长人员可适当放宽;3、身体健康,并持有二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4、所属地的计划生育证明,且无违反计划生育行为;5、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相关专业毕业证和执业资格证。第七条工勤类岗

4、位须具备相应从业资格证(上岗证)。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本县下岗职工。第八条医卫类岗位须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称。用人单位应在30天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医疗、护理专业人员在30天内报卫生局业务科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后方可签订劳动合同。第九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主要内容应包括:劳动者的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障、解除劳动协议条件、违约责任等。劳动合同签订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各持一份。用人单位保留一份,作为建立劳动者的档案依据。第十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合理计算劳动者工资。劳动者的

5、劳动报酬应结合工作责任大小、工作时间长短、劳动强度轻重、技术要求高低等情况确定,不得低于长沙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最低工资标准(2010年标准为800元/月)。对工勤类岗位可实行费用包干制或计费钟点工制。第十一条用人单位须按照有关规定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个人负担部分由用人单位在其月工资中扣缴;单位负担部分不得以工资形式转嫁劳动者本人。第十二条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依照《湖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参加社会保险。企业下岗职工,与原单位仍保持劳动保险关系,不参加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劳

6、动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交卫生局人事科备案。合同期满,合同即自然终止。需继续聘用者,劳动者须重新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对于初次录用的劳动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试用期试用。试用期满单位根据其德、能、勤、绩、廉情况决定是否聘用。第十五条劳动者上岗前,用人单位须组织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技术要求等。还要根据劳动者的具体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工作,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劳动者的教育与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和业务技能素质。第十六条用人单位须按照相关法律法

7、规,结合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劳动者管理制度和考核方案,明确具体人员负责劳动者的管理,建立健全劳动者的档案资料。用人单位每年要对劳动者工作表现、劳动纪律、劳动态度、思想品德、技术水平、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需要撤销劳动者岗位或者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关系依法自然解除。用人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之规定对劳动者予以适当经济补偿。第十八条劳动者未经单位同意擅自离职,用人单位在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参照本单位在职人员有关规定执行,并报县

8、卫生局予以核销。第十九条劳动者违反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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