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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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分类名称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效力状况有效公布日期2000-04-28施行日期2000-05-24失效日期--(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5月24日施行法释[2000]12号) 全文为依法惩处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

2、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二条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第三条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经营数额

3、或者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二)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四条单位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罚。第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4、),或者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条国有电信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电信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条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第八条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5、,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第九条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第十条本解释所称“经营去话业务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行为人每分钟收取的用户使用费所得的数额。  本解释所称“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在合法电信业务中我国应当得到的每分钟国际结算价格所得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

6、于对非法复制移动电话码号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分类名称侵犯财产罪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效力状况有效公布日期1995-09-13施行日期1995-09-13失效日期--(1995年9月13日法复〔1995〕6号) 全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5)沪高刑终字第28号《关于非法复制移动电话码号案件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对非法复制窃取的移动电话码号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从重处罚,盗窃数额以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减去空机成本价后的数额)高于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移动电话入网费

7、的,其盗窃数额以销赃数额计算。二、对明知是他人非法复制的移动电话而倒卖的,应当以销赃罪追究刑事责任。三、对明知是非法复制的移动电话而使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盗窃数额以移动电话合法用户的实际损失计算。实际损失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移动电话被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移动电话不足6个月的,应以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8、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  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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