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1)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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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发包方:北京电子城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方: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称:电子城物业维修改造项目工程地点:电子城二、三期厂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层数:/结构类型:/;檐高/跨度/米批准文号:(有权机关批准工程立项的文号)工程性质:(指基建、技改、合资等):承包范围:电子城物业维修改造承包方式:包工包料质量等级(优良或合格):合格工程承包造价(金额大写):贰拾万伍仟贰佰捌拾叁元贰角叁分¥:205283.23元6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9—0201)拟定的,适用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内或承包造价

2、在50万元以内的建筑工程。(贴印花税票处)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拥有的物业管理用房维修等事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1条维修概况。发包方提出的物业维修项目。第2条维修范围。消防通道下自来水管检查,西门子外卫生间自来水管检查,修理配电间外给排水管和电气管线,对配电间和物业办公用房屋面原防水层拆除并新作,管理用房门前台阶、栏杆、地砖及外墙砖拆改,配单间改换玻璃的改造,ABB楼东侧新做铁门,A2楼四层门窗拆改并加墙,M7楼局部维修改造,配电站外墙

3、砖拆换,室外垃圾清运,停车位地面修复。第3条合同价款及计价依据。金额(大写):贰拾万零伍仟贰佰捌拾叁元贰角叁分(人民币)小写:205283.23元3.1本合同采用的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为:固定总价合同。3.2本合同价款计价依据: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相关法规。第4条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日历天数为301天。本合同工程定于2011年10月15日开工,于2012年8月10日竣工。第5条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第6条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第7条发包方、承包方驻工地代表。发包方工程师姓名:王振华;承包方项目经理姓名:余浩。第8条发

4、包人工作4.1开工前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道路接通至施工现场,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现场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提交办理有关证件、批件的合法手续,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位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承包方,并于现场交验,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车辆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及施工扰民问题。4.2组建与本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合同职责,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4.3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6第9条承包人工作。5.1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结算资料。5.2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负责安全

5、保卫、整洁卫生等各项工作,做好施工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和地下管线的保护。承包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各项工作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5.3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物业管理用房维修负责,确保维修范围内的所有设施的正常使用,承包人维修正常交工后的在维修范围内的设施属于人为破坏的不属于乙方责任。第10条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6.1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方自检,并于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参加,验收合格,发包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发包方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发包方已经批准,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

6、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帖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6.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10天内组织验收。发包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发包方、承包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发包方于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竣工工程质量备案本合同即告终止。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

7、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第11条设计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7.1施工中发包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批准后,发包方应在变更前10天向承包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否则,承包方有权拒绝变更。承包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并于5天内,根据约定的可调整承包方式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发包方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5天内予以签认,无正当理由不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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