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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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司法审查  论文摘要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所占的比重逐年攀升,其司法审查实践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就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司法审查制度的相关问题及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司法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至今,法院受理和审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增势异常迅猛”。然而,由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及其司法审查实践、立法以及学理研究等方面的不足,使得通过司法审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效果大打折扣。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2、一、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受案范围  受案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成立的前提,决定了人民法院能够对哪些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规定确立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受案范围,同时也应着重考虑以下两个因素:  (一)具体行政行为  对《条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笼统地将其限定为行政法律行为,否则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作为典型的行政事实行为,将被大量地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从而违背了《条例》的立法宗

3、旨和建设现代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  (二)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作为一部行政法规,《条例》并没有将“合法权益”局限在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相反,从其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规定来看,这种权利显然超出了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范畴,应归属于世界范围内公认的基本人权之一,即知情权(therighttoknow)。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的规定,当该项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以求得救济。  二、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原告资格  除受案范围外

4、,由于受“不告不理”原则的制约,原告资格的确定成为人民法院启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司法审查的又一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原告资格的取得,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起诉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这是基于行政诉讼对当事人行为能力和诉讼能力的要求而设,《条例》的这一规定与《行政诉讼法》、《解释》,甚至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无不同。但是外国人、外国组织和无国籍人能否成为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原告,则应结合《行政诉讼法》和《条例》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根据以上两个规定,对于外国人和外国组织

5、向我国政府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以及提起行政诉讼,规定为根据国际法规定的原则,按照对等的原则来进行处理。因此,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可以成为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原告。  (二)起诉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根据《条例》的第九至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能够成为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原告的主体主要有三类:第一,认为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了其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第三方;第二,向行政机关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申请的申请人;第三,认为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却不公开而提起诉讼的人。  笔者认为,虽然国外立法实践趋向于对原告资格不设限制,但从我国政府

6、信息公开的司法实践考虑,应就本该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服而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加以限定。此举借鉴美国的做法:“应在联邦登记上公布的文件和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文件,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公众请求公开起诉时,限于受到不利影响的人。”  三、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理方式  传统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出发,确立“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例外”的审理方式。然而,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特别是行政机关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为理由拒绝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案件,该政府信息是否构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往往成为案件争执的焦点,

7、在现行审理方式的规则下,即使不公开审理,也不能避免本应不予公开的信息因证据交换、当事人质证等程序的实施而出示给原告,使司法审查程序成为原告获取信息的渠道,从而使《条例》不予公开的规定落空。因此,如何在审理中采取恰当的方式对这一争执焦点做出司法审查及判断,就显得至关重要。  (一)美国:法官不公开的审查  美国法院在针对情报自由法的司法审查中,对行政机关主张保密的文件,可以适用不公开的审查。美国法院对于此权力行使非常慎重,其做法显然是建立在法官具有极高社会地位和威望的司法环境基础上的。  (二)日本:由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  根据日本《行政事件诉讼

8、法》和《信息公开法》的规定,法院不能在审理中对政府文件进行秘密审查,而是根据一个第三方机构——信息公开审查会的审查结果进行司法审查,其针对行政机关的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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