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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仲裁调解书撤销制度的确立第24卷第2期2011年4月烟台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Yantai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Vo1.24No.2Apr..2011论仲裁调解书撤销制度的确立廖永安,张庆霖(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摘要]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制度,这项颇具创造性的制度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但是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和调解结案本身的特性,仲裁调解制度在实务中的应用遭遇了很多难题.当事人能否就确有错误的仲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撤销,这个问题在立法上没有明文规定,在学术界鲜
2、有关注,不同的法院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我国有必要设立仲裁调解书撤销制度,并完善撤销仲裁调解书的配套机制和救济渠道.[关键词]仲裁中调解;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撤销[中图分类号]D92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194(2011)02-0008-07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解决民商事纠纷,被誉为"东方经验".这种纠纷解决机制因其可以充分地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维系和谐的民商事秩序而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仲裁中可以适用调解程序解决纠纷,并且赋予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仲裁法》及
3、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仲裁中调解究竟如何进行,调解的禁止性事项有哪些,仲裁调解书瑕疵或缺陷的救济程序等事项均未作明确规定.立法的粗疏使得实践中对于仲裁中调解的具体做法各异,加上学界对此问题缺乏细致的研究,于是常常发生一些令法院,仲裁机构,当事人都颇感无奈的难题.2008年,中国法院网转载了《大河报》的一篇文章,报道了一起因错误的仲裁调解而引发的案件,正是上述无奈与困惑的典型反映.案件的当事人李宗武是一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之~,当他起诉肇事方提出赔偿请求时,肇事方则向受案法院提交了一份李宗武从未见过的仲裁调解书,用以证明自己已经和李宗武的"代理人"安跃东(与李宗武同是这起交通事故的受
4、害人之一)达成了赔偿协议.然而,李宗武从未授权安跃东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和肇事方签订仲裁协议,事实上是安跃东拿着李宗武的身份证,冒名顶替李宗武,不仅以拥有"特别授权"的代理人身份与肇事方签订了仲裁协议,参加了仲裁审理,而且还接受了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调解书.但该仲裁调解书确定的赔偿数额很少,且仅有的这笔赔偿款也尽数落在"代理人"安跃东的手中.李宗武遂与律师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调解书,但法院不予受理.其理由之一就是"撤销仲裁裁决有法律依据,但撤销仲裁调解书并无法律依据",而"如果不能撤销仲裁调解书,法庭就没有[收稿日期]2011—01—12【作者简介】廖永安(1972一),男,湖南
5、安化人,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项目】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编号:NCEF06—0709).①范愉:《ADR原理与实务》,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443页.②刘忠:《蹊跷仲裁之后的"悬案"》,《大河报))2008年3月19日,第AI6版.第2期廖永安,等:论仲裁调解书撤销制度的确立9法律依据继续审理赔偿的案件".①由此可以看出,当事人能否申请撤销确有错误的仲裁调解书,不能不说是我国仲裁立法中的一个盲区.为了就这一立法盲区展开进一步研究,本文拟从设立撤销仲裁调解书制度的必要性,撤销仲裁调解书的事由以及相关配套机
6、制三个方面作一粗浅探讨.一,设立撤销仲裁调解书制度的必要性我国《仲裁法》对于仲裁中调解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五十一,五十二条,其内容相当粗疏,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仲裁庭在作出裁决之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针对当事人能够证明具有法定撤销事由的仲裁裁决,现行《仲裁法》第五章专章规定了"申请撤销裁决"制度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对于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调解书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某些情形,能否向法院申请撤销,则只字未提.这或许是立法者的疏漏,或许是立法者认为没有必要就仲裁调解书的撤销做专门规定,但就是这样一个立法上的盲点,成
7、为横亘在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道路上的绊脚石.以上文报道的案件为例,立法的模糊或空白导致该案当事人无法通过最直接有效的途径——撤销错误的仲裁调解书——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得不绞尽脑汁在"究竟是该告肇事方还是告安跃东,还是告仲裁机构"的问题上兜圈子,至今维权未果.②至此,是否应当通过立法设立撤销确有错误的仲裁调解书的制度,就成了我们一个不得不认真思考的问题.具体来说,其设立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设立撤销仲裁调解书制度是统一司法实践的需要在李宗武案中,法院的态度是不予受理,理由是"撤销仲裁调解书没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