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诉讼中公民死亡后的原告资格转移问题下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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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论行政诉讼中公民死亡后的原告资格转移问题下  第五,保护私法债权。私法债权是指基于私法而产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从形式上看,可以包括因合同之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所应承担的债务。原始原告具有一定的私法债务,如果原始原告遭受行政机关侵害后导致财产损失,那么就可能使私法债权人不能实现其债权。因此法律也应赋予私法债权人承继原告资格,以使其通过行政诉讼获得还未清偿的私法债务。  最后,保护其他合法权利。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和体制的变革,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与原始原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律主体的类型也将

2、日渐丰富。基于行政诉讼法最大限度的保障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法律应以概括地形式将可能出现的情况加以规定,弥补列举式规定的不足。  三、现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不足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这一规定的作用在于:其一,通过近亲属提起的诉讼来保护死者的利益,也就是原始原告的合法权利;其二,保护近亲属因与死者的关系而应享有的名誉权、继承权等合法权益。从表面上看,原告资格转移制度的规定相当明确,但实践中却存在着很大的不足。它既没有有效保护原始原告的合法权利,也没有充分保

3、护广大承继原告的合法权利。  (一)就原始原告而言,原始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是通过承继原告的诉讼来完成的,如果承继原告缺位,原始原告的合法权利就无法得到保护。具体而言,当原始原告的某种合法权利遭受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原始原告又没有近亲属,那么按现行法律规定就产生了承继原告缺位并无人起诉的问题,因而原始原告的合法权利就得不到司法保障。原始原告的合法权利有些是财产权利,在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或遗赠抚养人时,最终是要归属于国家或集体的,在这种情况下原始原告的财产权利已没有实际意义,因而可以不讨论承继原告及其诉讼问题。但原始原告还有部分合法权利不是财产

4、权利,也不能通过某种方式转化为财产权利,如原始原告的荣誉权、名誉权等,这些非财产性的合法权利不可能归属于国家或集体,而且它对于原始原告来讲死亡后仍具有重大价值。这就需要通过承继原告的诉讼来保护了,如果原始原告死亡后又没有近亲属,那么这些权益按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得不到司法救济的。因此,应弥补近亲属范围内承继原告的缺位。  (二)就承继原告而言,现行法律对承继原告范围的规定明显过窄,不能有效保护非近亲属但与原始原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律主体的合法权利。例如,当原始原告合法的财产受到行政机关的非法没收而受到侵害时,原始原告没有近亲属但有私法债权人,

5、如果原始原告受到行政机关非法没收的财产能通过行政诉讼得以返还,则能使原始原告的私法债权人从返还财产中有效实现其应有的债权。但现行法律规定承继原告只能是近亲属,既然原始原告没有近亲属便就没有承继原告来起诉了,这无法通过行政诉讼来保护原始原告原有的财产权利,继而使得原始原告的私法债权人应有的债权得不到保护。因此,这也应弥补近亲属范围内承继原告的缺位。  四、行政诉讼承继原告顺序的制度设计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制度要保护原始原告的合法权利以及与原始原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承继原告的合法权利,因而需要将这些利害关系人以一定的层次,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排列,

6、以确定存在多个利害关系人时由谁作承继原告的问题。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仅规定了近亲属的承继原告资格,而且在近亲属范围内的各个利害关系人也没有进行排序,这就有必要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制度进行重构,按照公平合理原则,依利害关系的大小,利害关系人所得利益的先后以及所尽义务的程度等,确定一定的序列,并在不同序列中确定一定的顺序。  (一)非财产性权利的利害关系人的承继原告顺序  先将非财产性权利的利害关系人与财产性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分列开来,是因为非财产性权利仅限于身份权、名誉权等,这部分利害关系人因死者受行政机关侵害进而使自己的身份权、名誉权等受侵害,因而

7、有理由起诉成为承继原告,这样的人只能是原始原告的近亲属,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可能成为承继原告。基于此,他们已在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保护范围之内。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规定了可以成为承继原告的近亲属的范围,与以前的司法解释相比,只是增加了“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范围扩大了一些。  但关于原始原告死亡后其原告资格在多个近亲属之间如何转移的问题,学者还有三种观点:一是参照《继承法》的顺序;二是直接以《解释》中规定的字面顺序为原告资格转移的顺序;三是以共同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我们认为以共同诉讼的方式解决比较合适。因为承继原告的名誉权被侵害的程度

8、是随着亲等的远近而有弱强之分。一般来说,亲等越近,影响越大;亲等越远,影响越小。从我国现实情况看,人们从亲属关系上获取精神利益的范围越来越小,因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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