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北京怀柔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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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怀柔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1个,为法定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主体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共计7部;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27项,其中行政处罚18项,行政许可5项,行政强制1项,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权3个。u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法定的行政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9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

2、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3、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国发[1983])98号)第十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一项长期的战备任务。各级人防部门和有维护管理任务的单位,要加强领导,落实管理人员,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把这项工作搞好”。4、《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六条第一款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市的人民防空工作。”5、《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第九条第二款:“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

3、部门分别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6、《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修改后的第150号)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7、《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怀柔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怀政办发[2000]42号):“县人防办既是怀柔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也是县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u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序号依据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年1月1日2《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2001年5月26日133《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1983年12月27日4《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2002年5月1日5《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7年1月1日6《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2005年1月1日7《怀柔区人民防空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1年12月7日u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

5、款清理结果怀柔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共18项)一、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四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按下列规定并处罚款:(一)应建未建面积不到500平方米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6、;(二)应建未建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不到1000平方米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应建未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3、《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在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不修建人防工程的,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二、修建人民防空工程不符合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1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

7、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2、《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3、《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不按

8、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致使人防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由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侵占人民防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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